股票转让收入暂不征收个税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6日 00:41 扬子晚报
本报讯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办法(试行)》,规定具有年所得12 万元以上等五种情形的个人应当按照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南京很多股民担心,如果将自己工资薪金所得再加上股票转让所得,很可能超过12 万元,是不是就该去自行申报,并且缴纳个税。记者昨天从有关方面了解到,这个办法的出台对股票转让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没有影响。
税务人员介绍说,股票转让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鉴于我国证券市场发育还不成熟,股份制还处于试点阶段,对股票转让所得的计算、征税办法和纳税期限的确认等都需要做深入的调查研究后,结合国际通行的做法,作出符合我国实际的规定。虽然国家税务总局尚未明确股票转让收入是否计入总收入。但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办法》的规定,如果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所得超过12万元,无论其平常取得各项所得时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或者是否已向税务机关进行了自行纳税申报,年度终了后,均应当按《办法》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因此税务人士建议,股票转让收入还是应当作为财产转让所得,一并计入年所得。(墨渊 晓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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