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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额交易标准划定20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5日 05:34 中国证券报

  本报记者 周明 郭凤琳 北京报道

  中国人民银行昨日以人民银行2号令形式发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将大额交易标准划定在20万元或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金,央行根据需要可以调整这一标准。

  证券、期货、基金公司若发现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并在短期内发生大量证券交易等现象,应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将于明年3月1日起施行的这个《办法》列举了4种需要报告的大额交易与48种需要报告的可疑交易。其中,大额交易包括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等4种情况。

  《办法》还列举了商业银行类、

证券、保险三大类金融机构共48种可疑交易类型。

  其中,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应将客户资金账户原因不明地频繁出现接近于大额现金交易标准的现金收付,明显逃避大额现金交易监测;客户频繁地以同一种期货合约为标的,在以一价位开仓的同时在相同或者大致相同价位、等量或者接近等量反向开仓后平仓出局,支取资金等13项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

  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应将没有正常原因的多头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提前偿还贷款,与其财务状况明显不符等18类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

  保险公司应当将短期内分散投保、集中退保或者集中投保、分散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释等17类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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