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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颁布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5日 05:34 中国证券报
本报记者 郭凤琳 周明 北京报道 中国人民银行昨日公布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提出,央行是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金融机构若违反相关规定,央行可建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规定》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与2003年版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相比,新版《规定》增加了对金融机构违规的处罚力度,央行可建议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保监会采取处罚措施,如取消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或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 《规定》称,银监会、证监会或保监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央行会同这三个部门指导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制定本行业的反洗钱工作指引。 《规定》所指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等。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也适用监管方面的规定。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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