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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法配套规定出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5日 04:02 金融投资报

  本报讯 昨日,央行正式公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包括银行、证券、保险机构在内的金融机构反洗钱做出了详细规定。《规定》要求金融机构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并明确要求对大额和可疑交易进行报告制度。据了解,《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同时,央行还发布了《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对界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行为做出了规定。该《办法》具体施行日期为自2007年3月1日起。

  央行在《规定》中称,在已设立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的基础上,将建立国家反洗钱数据库,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信息予以保存,以方便调取和动态监控。

  根据《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的大额交易行为主要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在对可疑交易行为的认定上,《办法》规定,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将以下几种交易或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没有交易或者交易量较小的客户,要求将大量资金划转到他人账户,且没有明显的交易目的或者用途;客户的证券账户长期闲置不用,而资金账户却频繁发生大额资金收付;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并在短期内发生大量证券交易;开户后短期内大量买卖证券,然后迅速销户。

  另外,对既属于大额交易又属于可疑交易的交易,金融机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交易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大额交易标准的,金融机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办法》要求,金融机构应当在大额交易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过其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及时以电子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报告。而可疑交易发生后则应在10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报送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规定》明确,对有洗钱嫌疑的客户要求将调查所涉及的账户资金转往境外的,可采取临时冻结措施,但临时冻结不得超过48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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