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澄清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3日 04:03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传闻简述

  2006年11月7日,多家媒体刊登如下涉及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的报道:

  (1)从佛山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和追加起诉书中获悉:检察机关对顾雏军等9人的公诉书又新暴露出3笔共计4.55亿元的挪用资金,新暴露出的3笔挪用资金分别是:2002年7月18日,顾雏军指使张宏挪用江西科龙9000万元作为注册江西格林柯尔的资本金;2003年8月21日,挪用江西科龙7500万元,用于偿还天津格林柯尔在中国建设银行的贷款;2003年6月17日,挪用科龙电器2.5亿元、江西科龙4000万元,用于注册扬州格林柯尔。而上述款项中除第3笔归还部分外,其余至今尚未归还;

  (2)此次新暴露出3笔共计4.55亿元的资金挪用,对已处在退市边缘的

科龙电器显然不是一个好消息。公诉书显示,这3笔资金大部分尚未归还,此前科龙电器2005年年报中对上述3笔资金也均未显示,也未见提取相应的坏账准备。如果不出意外,这些新暴露出的挪用资金显然可能成为科龙电器的新增坏账。

  (3)而此前科龙电器提起诉讼追偿的5.06亿元资金中,公诉机关在追加起诉书中仅认定2005年4月期间的3笔共计2.28亿元,对于检察机关未认定的2.78亿挪用资金,科龙电器是否将无法追偿?有关法律人士表示,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是不同的,不认定顾雏军挪用科龙电器的资金,并不意味着顾雏军可以逃避剩余的2.78亿元债务,公司仍然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追偿。

  二、澄清声明

  针对上述报道,本公司特澄清如下:

  (1)本公司相关定期报告披露的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特定第三方非经营性占用金额为截止信息披露日,本公司财务报表上所显示的占用资金,是依据会计法及会计准则所确定的余额,而检察机关公诉书是依照刑法第272条第1款之规定所认定的构成挪用资金罪的金额,二者确认挪用、占用资金的依据、方法不同,因而存在差异;两者的不一致并不影响本公司依法对占用资金进行追偿的权利;本公司已对占用资金按个别认定法计提了坏账准备,上述检察机关认定的挪用资金不会影响本公司本年度业绩。

  (2)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已向司法机关提起的涉及格林柯尔系公司的诉讼标的金额达5.46亿元,超过相应的账面占用金额。本公司将会继续采取必要措施,依法追讨被占用的资金,最大程度地保护本公司以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3)本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或《香港商报》、《ChinaDaily》为公司指定的境内外信息披露报刊,本公司所有信息均以本公司授权上述指定报刊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澄清。

  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6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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