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英日三种模式:监管与自律并重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3日 04:02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海外基金业主要采取三种监管模式: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法律约束下的企业自律管理”模式,二是以英国为代表的“基金行业自律”监管模式,三是以日本为代表的“政府严格管制”模式。美、英、日是世界上投资基金市场发展相对较早,管理制度较为完善的国家,为其他国家提供了借鉴经验。

  美国基金业集中统一监管

  美国基金行业采用集中统一的监管体制,这种体制的优势在于,有专门的基金监管法规,监管者与被监管者均有法可依,集中统一的监管机构增强了监管的权威性和独立性,有利于维护基金市场乃至证券市场的公平、公开和公正,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高度集中的基金业监管体制的制度缺陷在于,一方面,对基金创新品种和基金交易行为的直接监管滞后,效率低,成本高;另一方面,在这种监管体制下的自律组织处罚权限很有限,即使发现基金市场的违法和违规行为,往往处罚的力度不足,效果不佳。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在依赖交易所进行一线监管的同时,也对交易所实施严格监管,必要时可以收回自律权限而改由SEC全面管理,以防止交易所滥用职权。

  英国监管强调高度自律

  英国传统上实行高度自律型的基金监管体制。这种监管体制的优势在于,允许基金管理人和其他

证券市场主体参与制定或修订行业监管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相比,不仅灵活,而且可操作性强,便于及时、高效地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缺陷在于,由于缺乏专门立法和集中统一的行政监管机构,使自律型监管体制缺乏权威性和独立性。而且在监管实践中,自律监管的目标乃至监管制度本身,可能会倾向于维护制定监管规章制度的市场主体的自身利益,而非保护基金投资者。

  日本监管高度集中

  日本实行高度集中的基金监管体制。日本大藏省为基金业的监管部门,负责对基金管理公司的许可、业务、禁止交易、行为准则和信息披露实行严格监管,发布行政命令,处罚违法违规者。证券交易审议会则负责对基金的发行、交易进行调查审议,日本中央银行可以对证券市场进行直接或间接的行政指导和干预,基金行业自律组织对基金管理公司发挥自律监管功能。日本证券交易所吸取了英国交易所自律管理原则,并参照了美国交易所严格管理的模式。日本证券投资信托协会是由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组成的行业自律组织,负责保证信托资产安全与合理的运用,防止受益人利益被侵犯。日本1996年实行金融改革后,政府开始逐步放松对于证券业的监管,日本自律监管组织将会发挥更大的作用。

  主导型监管和自律型监管

  以美国为代表的政府主导型监管机制,既有明显的优点,也有不足之处。其优点表现在:第一,由专门设立的政府机构(SEC)对证券基金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管,能够保证监管的权威性和有效性;第二,基金监管机构的主要职能在于制定和执行监管法律法规或规则,自身超脱于基金市场,一般不介入具体的投资基金业务,从而能够保证监管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比较好地平衡投资基金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第三,能公平、公正、严格地发挥其监管作用,并协调全国各投资基金市场,可突破跨地域的监管界限,防止市场无序竞争。

  其不足主要有:第一,监管法规的制定者和执行者超脱于市场.离市场相对较远,掌握的信息相对有限,导致监管的成本相对高昂,可能脱离实际、缺乏效率;第二,对市场上的突发事件反应相对较慢,不能及时跟上基金市场的快速发展和变化,导致监管滞后并易于僵化;第三,在政府主导型监管体制下,自律组织与政府主管机构的配合往往难以协调,政府监管人员对投资基金市场的专业知识相对欠缺和普遍存在的官僚主义,可能导致政府集中监管的优势不能充分发挥。

  英国传统的自律监管机制的优点主要有:第一,它将政府对投资基金市场的干预减到最低限度,保证基金业能够自主地按照市场规则运作,为投资保护和刨新竞争的市场并存提供了最大的可能性。第二,由于政府不直接介入基金监管的日常事务,使其地位更为超脱,便于行使最终的裁判职能。第三,具有众多专业人员和丰富监管经验的自律组织,处于市场的第一线,更了解最新变化,在操作上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对市场变化和突发事件具有高度的灵敏性,更能适合复杂多变的基金市场的特点和基金业发展的需要。第四,自律监管机制建立在监管者和被监管者相互信任和共同合作的基础上,因而更易实现监管目标。

  但也存在不少缺陷,主要表现在:第一,由于自律组织兼经营者和监管者于一身,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基金市场参与人容易形成利益集团和行业垄断,从而使自律监管更偏向于市场的效率和会员利益的保护,而缺乏对投资者利益的有效保障。第二,自律监管缺乏政府监管所特有的权威性和强制力,随意性和弹性比较大,法律的功能相对弱化。第三,自律监管能否有效运行根本上要看一个民族的自律传统和整个社会的经济、法律环境,对于一个没有自律传统的国家来说,如果以自律监管作为主导监管模式,成本太大且监管效果不明显是必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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