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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券商欺诈投资者有望获先行赔付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1日 09:43 中国经营报
11月10日,记者获悉,曾经令股民信心倍增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实施一年多后,有望被一部体系更为完善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取而代之。 “《条例》取代《办法》之后,对证券投资者的保护力度将更为加大,尤其是公益诉讼制度与先行支付制度的引入,股民将无须再为券商的不诚信行为买单,而券商的流动性风险也可以藉由该条例得以救助。”来自证监会的一位内部人士告诉记者。 据悉,该条例已经过了一年多的立法论证,初稿也已几经删改,目前正处于证监会法律部紧锣密鼓的最后调整中,并已纳入国家立法计划。 “按目前的进程来看,该条例有望年内通过。”该内部人士推测说。 三大亮点 A股市场运行十余年间,很多股民尤其是中小股民都曾因被券商欺诈或挪用资金而困扰,但当面对高昂的诉讼成本与专业化的诉讼需求时,他们又不得不对维权望而却步。而条例颁布之后,这种情况将大为改观。 在拟定的《条例》中,公益诉讼的概念被正式引出,同时,相对于《办法》,《条例》中关于基金的使用增加了“支持投资者维权组织所需费用”的内容。这样,在出现券商、上市公司欺诈的情况下,投资者维权组织可以通过使用保护基金购买相关股票来取得诉讼主体的资格,进而通过诉讼对侵权人提出索赔。 此外,《条例》中还设计了“先行支付”制度,也就是当投资人发现自己账户内的资金被券商挪用或造成损失却难以追索的情况下,可以按一定比例将该账户内的资本额卖给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再由基金公司向券商代为求偿。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基金公司可以先行支付投资人的损失。 “‘先行支付’制度对于遏制券商‘店大欺客’将产生良好效果,因为当面对一定意义上仍然负有监管色彩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时,券商相对普通投资人所拥有的强势与优势将不复存在,其违法违规行为就可以得到及时制止。”参与条例起草工作的内部人士评价说。 在保护基金的使用上,除了上述的“公益诉讼”与“先行支付”外,最大的一个亮点就是对券商的救助,《条例》中规定“在证券公司出现流动性风险时,保护基金可以提供紧急救助。” “事实上,券商关闭破产存在巨大隐患,社会成本高不说,金融动荡的风险也很大。保护基金的进入,将能化解这种风险,减少社会财富的浪费。”资深证券界律师李静传说,“如果该制度真能推行的话,这将是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在国内进行创新的好做法。” 不过,按照《条例》当前的设计,券商要想拿到这笔救助资金也并不容易,除了需要对其账户进行甄别外,还需要基金公司依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向国务院证券监管部门做出书面报告,直至批准。 另据记者掌握,《条例》中还新增了“证券专业仲裁体系”的设立问题,其设立资金由保护基金提供,建立证券仲裁员库,如果投资者在与券商签订的开户协议中加入仲裁条款,即可一裁终决。这样做的目的不但是要提高效率,而且仲裁员的判断会比当前仍有待深入熟悉证券市场的法官判决更为专业与迅速。 基金规模已过百亿 来自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内部的数据显示:保护基金目前的基金额已有几百亿元人民币,主要来自于中国人民银行的借款。尽管如此,《办法》实施以来,保护基金的筹集与来源却一直是引来非议最多的方面,许多人把向券商征收的部分讥讽为“券商的保护费”;同时由于很多收入都由证券交易而来(以交易为基数计算征收比例),使得人们开始担心:如果证券市场持续低迷的话,保护基金岂不存在断源之危? 针对这般忧虑,《条例》中对证券公司应缴纳的保护基金只做了泛性规定,去除了具体的比例及数字,“这可能是考虑到市场变化的因素,不宜做出具体规定。或者留待《条例》的具体实施细则去进一步完善。”同时,基金来源新增了发行债券融资的收益,中国人民银行的再贷款以及主管部门拨付的证券市场行政处罚的收入等,并第一次引入基金保值的具体规定,将保护基金的投资范围锁定在“银行存款、购买国债及央行发行的债券与票据、或经权威机构评估认定的AAA级金融债券等。” 这样做的目的是要让基金额保持一个弹性区间,根据权威机构对中国证券市场的测算,100亿~150亿元之间是一个比较理想的额度,即使出现经营危机、发生客户挤兑风险,100多亿元的资金足以应付,而如果超过150亿元,资金就会出现闲置,难以产生最大效益。 “无论从哪一个角度来说,《条例》都在力求完善,只是在基金的征收方式上仍未与国际接轨,这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参与本次《条例》讨论工作的内部人士告诉记者,“目前《条例》讨论的结果仍然是强制性征收,这虽然对时下防范系统风险与建立市场准入有很大益处,然而却不能实现由市场引导投资人的机制。”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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