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办法低调试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0日 05:41 中国证券报

  本报记者 郭凤琳 北京报道

  备受瞩目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已于10月11日起开始试行,国务院国资委昨日宣布取消原定下周举行的国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办法新闻发布会,相关部门对国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推行依然低调谨慎。

  《办法》规定,股权激励对象原则上限于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上市公司整体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技术人员和管理骨干。在股权激励的方式上,将采取包括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所需标的股票来源,可以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通过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回购本公司股份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确定,不得由单一国有股股东支付或无偿量化国有股权。

  《办法》要求,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授予的股权总量,应结合上市公司股本规模的大小和股权激励对象的范围、股权激励水平等因素,在0.1%至10%之间合理确定。但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此外,国资委和财政部还发出通知指出,为规范实施股权激励制度,国资委和财政部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试行股权激励实施分类指导。对在《办法》出台之前已经公告或实施了股权激励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要按照《办法》予以规范,对股权激励计划修订完善并履行相应的审核或备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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