斩断基金利益输送要下狠手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0日 03:18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叶夫

  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对拉抬尾市、打压股价和利益输送等问题作出了详细的规定。该制度的实施对于防范和整治基金业存在的利益输送、不正当竞争等违规违法行为,保护基金持有人的权益,促进基金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基金业的规范整治,不仅要以细化的措施堵漏补缺,更要加大对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违规违法者的成本。

  早在2000年,就已曝出基金配合大股东坐庄等黑幕,并引起轩然大波。然而,除了当时勇揭黑幕的某基金公司总经理调任证监会外,这一事件在后来还是不了了之,一些相关责任人并未受到法律的惩处。由于这一事件造成了较大的社会影响,基金内幕交易、利益输送等行为在之后一段时间,表面看有所收敛。但近期随着韩方河等事件的发生,基金黑幕问题再次表面化。有媒体称,自去年以来,有关部门收到上千份揭露基金黑幕的材料。为何在市场监管日益加强的今天,还会有这么多的人顶风作案?

  固然,制度的不健全、不详尽是一个方面的原因。但任何再详尽的制度也会有漏洞。同时,再完善的法律制度,如果不能很好的执行,同样是白搭。现行《证券法》对机构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的违规行为,有明确的界定。《刑法》对证券犯罪也有相应的处罚条款。但在以国有控股为主的基金、券商等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理中,很少有人承担刑事责任。

  惩治违法、防止违规,必须要有威慑力的武器,必须要有法律的惩戒措施来加大违法者的违法成本。唯如此,才能根本扭转违法违规行为的蔓延。

  具体到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中,一方面要加大处罚力度,必须让相关公司和责任人承担法律责任。对个人违法者要实施重罚,不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对情节严重、造成投资者损失巨大的,要罚得主要责任人倾家荡产、牢底坐穿。对于公司违法的,要限制基金销售和投资,直至责令基金公司关门。对于利用职务进行犯罪者,除了对其本人进行惩罚外,公司也必须承担责任,以让股东为选错管理人付出代价。

  另一方面,要加强诚信制度建设,让相关从业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承担道德责任。制度上不仅要对违法违规者有市场禁入的处罚,还要通过诚信记录,建议限制有不良记录者进入公众公司和涉及公共利益的部门、单位任职。

  在政府部门,有些官员有不良行为,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后,可以易地为官。在国有控股企业,包括基金公司,一些有不良记录的高管,照样可以在犯事后拍屁股走人,再到别的公司担任高管。如果我们的诚信制度得以建立并发挥作用,会对那些职业品行恶劣者产生终身的威慑作用。

  当年搞垮了巴林银行的尼克·里森被判入狱时,法院还有这样的判决:今后里森所有的现金收入都将由巴林银行的债权人直接掌管,里森今后要花钱,必须提前两天以书面形式向巴林银行的债权人提出申请;不得利用巴林银行倒闭故事从传媒手中赚钱;必须彻底公布自己的财产状况,否则一旦查明有隐匿财产行为,还会判他继续坐牢。以此为鉴,解决中国基金行业屡治屡乱问题重要是的要有惩戒机制。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爱问(iAsk.com)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