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款不还者将四面楚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0日 03:01 深圳商报

  证监会联合公安部、国资委、工商总局等部委铁腕清欠

  占款不还者将四面楚歌

  【本报北京11月9日电】证监会、公安部、人民银行、国资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银监会等八部委今日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6]128号),要求各级地方政府领导、组织和协调财政、国资、工商、税务、银行、公安等各部门,协同配合清欠工作。加大执法力度,严格追究刑事、民事责任。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限期内未完成清欠的,其银行授信将受到限制。

  年内完成清欠否则难逃追究

  《通知》要求,加快清欠进度,确保实现年内完成清欠任务的目标——大股东占用资金“务必在2006年底前偿还完毕”。

  《通知》要求,各级地方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主要负责人应直接负责清欠工作,领导、组织和协调财政、国资、工商、税务、银行、公安等各部门,协同配合清欠工作。各级地方政府要从维护当地金融环境的战略高度,采用督促有关各方市场化重组、追查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金和资产以及追究责任人法律责任等手段,确保占用资金得到清偿。对国有企业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各级地方政府应积极采取措施,各级国资监管部门应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动员各方力量协调解决资金、资产来源,督促国有企业解决资金占用问题。

  证监会要督促上市公司及时披露资金占用及清欠进展情况,定期曝光占款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并将清欠完成情况专报国务院。证监会和国资委要进一步加强对重点地区和重点公司的清欠督导工作,会同地方政府逐家研究解决方案,逐一落实。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限期内未完成清欠的,证监会将其不良信用记录通报银监会和人民银行,银监会要督促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关注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信用状况,展开全面清查,并限制其授信活动。

  《通知》要求,银监会、各级税务部门、各级工商部门等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清欠工作,加快有关涉及清欠工作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核进度。

  银监会、各级工商部门、各级税务部门、人民银行、各级海关等各相关部门还应当配合对占款方资金、资产的全面清查工作,为证监会提供信息支持和相关证据。如各级工商部门要配合证监会查清负有清欠责任的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名下持有的企业股权及其他工商登记信息。

  各级地方政府加大执行力

  《通知》要求,各级地方政府及各级国资监管部门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坚决查处。

  各级地方政府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应及时部署地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限制出境等措施,并加大刑事打击力度。对于上市公司及股东提起的民事诉讼,地方政府要采取必要措施协调地方法院尽快受理、加快审理、加大执行力度。

  各级国资监管部门对国有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要查清发生占用的责任人及原因,并督导清偿不力的责任人。对相关责任人按情节轻重依法依纪进行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其在国有控股股东中的任职进行调整,并通过国有控股股东提议,建议上市公司罢免其董事、高管资格。

  证监会对限期内未完成清欠的上市公司要全面立案稽查,查清占用原因、占用责任人及未完成清欠任务的责任人,并根据占用行为性质、占用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措施;对上市公司存在配合、掩盖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所属企业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违规行为的,证监会要依法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查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银监会根据证监会的提请,对商业银行存在配合上市公司出具虚假资金证明、银行对账单等违法违规行为,掩盖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所属企业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依法予以查处。

  公安机关对证监会移交或工作中发现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涉嫌犯罪案件和线索,要及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尽快立案侦查。

  严防“前清后欠”发生

  《通知》要求,要建立长效机制,防止“前清后欠”问题的发生。

  《通知》要求,各级地方政府应当把防止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作为维护本地区金融安全和稳定,建立良好的法制、诚信环境的一件大事来抓,进一步推动实施有关赔偿制度,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各级地方政府及各级国资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有控股股东的管理,建立有效的约束激励机制,规范国有控股股东的行为,切实保证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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