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董事有法可依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9日 11:17 南方都市报

  ■旁边报道

  《公司法》第150条,证监会与国家经贸委联合颁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4条均规定了公司董事、监事及经理在执行公司职务时因违法致使公司受到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证券法》第69条规定了董事、监事及经理因侵权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害时,必须向公司或投资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也规定董事及高管对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新《公司法》第152条增加了股东代表诉讼的规定,赋予股东对董事及高管提起赔偿的诉讼权利。

  自我国建立

证券交易市场以来,证券市场上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规行为屡禁不止。自1993年以来,受处罚的上市公司有100多家。据统计,从1996年到现在,只有19家上市公司被中小投资者提起证券民事诉讼,只占全体A股上市的1379家公司的1.46%。汪江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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