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S股交易制度是合理的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9日 05:30 中国证券报

  周到

  “双料”警示股股改难度大

  《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后有关交易事项的补充通知》曾指出,股票简称前冠以S标记,目的是“为更好地提示未股改公司风险”。截至11月7日,S股公司共有246家。其中,股票被暂停上市、股票作退市风险警示但尚未暂停上市、股票被其他特别处理的,分别有22、61、20家。这三类公司合计103家,占246家公司的四成以上。246家S股公司中,一部分已经进入股权分置改革程序。从目前的进度看,年底之前可能还会有几十家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进入股权分置改革程序的S股公司,以股票未被特别处理者居多。作为整体,“双料”风险警示股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难度,要比股票未被特别处理的S股公司更大一些。并且,一些S股公司会在2006年年报公布后,其股票分别将被特别处理、暂停上市、终止上市。从最近几年特别处理摘帽、戴帽情形看,往往是戴帽公司多于摘帽公司。这意味着,“双料”风险警示股的比重会在S股中进一步上升。甚至,几年以后,S股主要就是由特别处理股票组成的可能性都难以排除。由于一部分股票特别处理公司已经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因而,特别处理股也不能与S股合并。因此,只要认为股票特别处理的交易制度是合理的,那么,针对S股推出更为严厉的交易制度,也将是合理的。

  未股改公司有特殊风险

  中国证监会负责人曾就启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问题发表谈话,指出:“股权分置影响

证券市场预期的稳定和价格发现功能,使公司治理缺乏共同的利益基础,不利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已经成为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的一个重大障碍”。未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公司,仍存在上述问题。比如说:你难以预期它何时进行股权分置改革,推出的具体方案会怎样。由此带来的价格波动可能也是较为激励的,并且可能远离它的价值。又比如:如果某公司在可以预期的未来,压根儿就不会或无法进行股权分置改革,那么,公司管理层就不会对二级市场价格予以关注。流通股东和非流通股东思考问题的出发点,可能是大相径庭的。经完善后的市场基础制度,在S股公司身上无法发挥作用,这当是最为致命的。比如说,市场化发行制度的阳光就无法普照到S股公司身上。与
股票
特别处理公司尚可以通过定向发行,得到发展机会比,S股公司连提出融资申请的资格都没有。这可能是调整后的S股交易制度,将比特别处理股票的交易制度更为严厉的另一原因。

  体现出对投资者的保护

  中国证监会《关于改革方案未获相关股东会议通过重新启动股改程序时间间隔问题的通知》规定:“改革方案未获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的,非流通股股东可以在相关股东会议结束一个月后,按照《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再次委托公司董事会就股权分置改革召集相关股东会议。”笔者因此相信,一些上市公司甚至可能会“三次股改”、“四次股改”乃至“N次股改”。但这并不表明,进入股改程序的次数越多,股改方案就越有利于流通股股东。怎样制订股改方案,最主要取决于实际控制人的实力和可支付对价的承受能力。实际控制人的实力不会因为进入股改程序次数的增多而有变化。只有实际控制人觉得划算,才愿意支付对价。因而,实际控制人支付对价也会有“底线”。“二次股改”的实践表明,流通股东依靠谈判,新增利益很小。S股公司中的实际控制人,相当一部分实力不济。投资者希望形成的机会也很小。更何况,相当一部分S股公司的流通股东中,并无有影响力的机构投资者。实际控制人因此难以找到谈判对象。

  市场把视点放在“二次股改”上,更表明相当一部分S股公司连首次股改的机会都很难觅。目前,启动股权分置改革,并非一些S股公司的首要任务。除S*ST精密(600092.SH)、S*ST龙昌(600092.SH)终止上市指日可待外,其余20家股票暂停上市公司和61家股票作退市风险警示但尚未暂停上市公司,首要任务应是在年底之前扭亏为盈,争取恢复上市或避免暂停上市。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如果上市资格不保,还要股权分置改革做什么?同时,这些公司中的相当一部分,还面临“清欠”大限。与董事长可能承担法律责任比,股权分置改革并不火烧眉毛。少数资不抵债的实际控制人,股权已被冻结,也不会有让上市公司融资的打算。它既无推动股权分置改革的动力,更无推动股权分置改革的能力。

  G字样并无风险提示的含义,因而,S股公司并非原G股公司的继往开来者。证券交易所对S股的交易制度作必要调整,是由S股自身状况决定的。从特别处理股票交易制度最终已显示出保护投资者的作用一样,S股交易制度的调整最终也会达到这样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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