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种纳税人须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9日 05:30 中国证券报

  本报记者 周明 北京报道

  国家税务总局昨日发布《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明确了包括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须向税务机关进行自行申报的5种情形,以及申报内容等相关操作办法。

  这五种情形是: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办法》规定,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全部应税所得达到12万元,不论其平常取得的应纳税所得,是否已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或是纳税人自己已向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纳税过,年度终了后都应当再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国家税总有关负责人明确,明年1月1日至3月31日,是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办理2006年度纳税申报的申报期。

  《办法》还确定,符合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要进行日常申报纳税,即在取得应税所得时,就应当按照《办法》的相关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办法》同时明确,在计算年所得时,可以剔除三类免税所得,即,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等九项收入免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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