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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基金不得有拉抬尾市等操纵股价行为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9日 05:30 中国证券报
本报记者 丽华 北京报道 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指导意见》规定:基金投资管理人员不得为了基金业绩排名等实施拉抬尾市、打压股价等,不得在不同基金财产之间、基金财产和其他受托资产之间进行利益输送,不得直接或间接接受证券公司、投资公司、上市公司等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的礼金、旅游服务等。 《指导意见》还硬性规定,基金经理管理基金未满1年的,公司不得变更基金经理。公司聘用短期内频繁变更公司的投资管理人员应当进行尽职调查并事前报告等。 “基金管理公司是提供专业理财服务的机构,投资管理人员是公司的核心人员。规范基金投资管理人员的行为操守,是确保基金投资合法合规,切实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的根本。”中国证监会日前颁布的《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正是对这一理念的实践。 据专业人士介绍,《指导意见》针对当前部分公司不能严格遵守基金合同、投资行为缺乏独立性、不能公平对待各类投资人等情况,重点强调了投资管理人员的独立客观、专业审慎及防范利益冲突等内容。“同时强化投资管理人员要树立长期、稳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负责的理念,很大程度上,这与专业机构的合规意识和风险控制意识是紧密相连的。” 《指导意见》用了比较大的篇幅规定了投资管理人员监督管理方面的内容。 首先是要求公司强化对投资管理人员的管理,对包括聘用程序、考核机制、利益冲突防范、社会活动、发表言论、代表持有人行使权利、合规培训、代为履行职责、离职解聘、信息披露等方面均进行了规范。 其次,对公司有关投资的各项制度提出了更为具体的要求,突出了对投资风险控制的重视。如完善研究、决策、执行、反馈等投资业务流程;加强研究对投资决策的支持,防止投资的随意性;完善投资授权制度,防止越权投资;公平交易制度、信息管理和保密制度、投研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等。在风险控制方面,《指导意见》要求公司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对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进行监测、评估、报告等。 第三,为解决当前行业中基金经理频繁变动的问题,遏制人员无序流动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利影响,《指导意见》专门进行了具体规定。在信息披露环节,要求公司及时披露基金经理变更情况,并增加披露变更原因、新任基金经理情况及其曾经管理过的所有基金的名称及管理时间,同时每只基金都要披露该基金历任基金经理的姓名及管理该基金的时间。 此外,为保证披露的基金经理切实履行职责,杜绝长期授权的现象,《指导意见》规定其他人员代为履行职责时间超过30日的,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并应当进行信息披露,基金经理拟离开岗位超过1个月的,公司应当暂停或免去该基金经理职务。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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