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公司不得利益输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9日 04:23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华安基金高管事件极大地震撼了市场。今日,证监会颁布了《基金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基金公司投资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基金财产或利用管理基金份额之便向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利益输送,不得从事或者配合他人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指导意见》明确了基金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投资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基金财产或利用管理基金份额之便向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利益输送,不得从事或者配合他人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不得为了基金业绩排名等实施拉抬尾市、打压股价等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或者进行其他违反规定的操作;不得在不同基金财产之间、基金财产和其他受托资产之间进行利益输送。应当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与公司、股东及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机构和个人等的利益发生冲突时,投资管理人员应当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本报记者 刘

泰山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爱问(iAsk.com)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