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个税法加强对高收入者调节力度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9日 03:56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证券时报记者周荣祥

  本报讯根据昨天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今后个人年所得超过12万元者,无论是平常取得收入时是否已交足税款,年终必须自行申报纳税。国税局有关负责人称,此举有利于培养纳税人的诚信纳税意识,提高税法遵从度,并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

  该负责人称,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前,法律上没有赋予高收入者自行纳税申报的义务。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个人,是个人所得税的重点纳税人,他们取得的所得,如果扣缴义务人没有扣缴税款,或者没有足额扣缴税款,个人又没有申报义务的话,就难以确定纳税人应缴未缴税款的法律责任,从而影响税法的执行力和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

  为保证纳税人在申报期内能自行申报纳税,《办法》明确了纳税人的法规责任。其中,未按期申报,情节严重者,税务机关将对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可以认定为是偷税。

  但尽管新税法明确了相关纳税人的法律责任,接受记者采访的专家们还是认为,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在执行上仍然存在困难。中国人民大学财金学院教授朱青说,目前情况下,依靠自行申报纳税不太现实,《办法》的意义更多是体现在监控税源方面。

  朱青说,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所得税制模式,不同所得按照不同的税率进行征收。《办法》中提到的12万元都已经交过税,自行上报后,不会进行补税,但对于税务机关监管高收入人群却有着积极的意义。

  “《办法》中提到的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这四种情况才是自行申报的难点,现有政策很难督促纳税人对以上几种情况进行自行申报。”朱青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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