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雏军开口了 德勤不能沉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9日 03:56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宋一欣

  令海内外资本市场关注的顾雏军案在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据媒体报道,顾雏军当庭语出惊人,声称科龙电器公司2004年有争议的5.1亿元销售收入是因为德勤会计师事务所逼迫所致,他本身是希望这笔销售收入不予确认的。

  顾雏军在法庭上的辩解是国家法律赋予它的权利,无论事实与否还是策略运用,最后都将由法院根据国家法律来加以认定,再做出有罪或无罪的判决。值得关注的是,顾雏军、科龙电器的行为与德勤之间是否存在关联?顾雏军既然把德勤责任问题挑明了,那么,有必要对此进行剖析。

  前一阶段,科龙电器曾委托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对德勤的审计行为进行了再审计,结果发现,仅从审计行业规范的角度,德勤就存在四大问题,由此,市场上一直传言中国

证监会
财政部
将对德勤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而广大权益受损的科龙电器投资者则翘首以盼。但是到目前为止,这种处罚的传言,“只听楼梯响、不见人下来”。证券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使得信息披露变得极为重要,市场对于会计师事务所专业意见的依赖有目共睹的。象科龙电器这样影响较大、既有A股又有H股上市公司,聘请如德勤这般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专业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显然是必要的,当时的投资者也毫无怨言地为此支付了高额审计费用,接受了德勤做出的审计结论。

  可是,当顾雏军占款、挪用、编制虚假财务报告等黑幕逐步被揭开的时候,令人尴尬的不仅是已经身陷囹圄的科龙电器前董事长顾雏军先生,而且也包括历年来为科龙电器进行审计的德勤会计师事务所了。

  走笔至此,笔者更关心的一个问题是,顾雏军被捕了、被起诉了,科龙电器被处罚了,上市公司也被重组了,那么,德勤会计师事务所还有没有问题需要认定?还应不应当承担有关的审计责任?如果是承担责任,那么,是承担审计责任还是会计责任?这种责任的范围是多大?是共同责任、连带责任,还是补充责任、比例责任、定额责任?是否还将被处罚还是不被处罚?如果不处罚,其理由又是什么?对此,社会和市场极为关心,也需要一个明确的说法,社会关注的大案要案调查的结果应当公之于众。

  因此,对于德勤的调查结论、责任承担和处理意见,依法进行调查的监管部门应该尽快给广大权益受损的科龙电器投资者及证券市场一个令人信服的说法或一个确定性的结论,以避免让市场和投资者动摇对监管层依法治市的信心。任何机构,不管是国内机构还是国际机构,如果违反法律,都应当受到惩处乃至制裁。

  在虚假陈述民事责任中,应当明确各类责任主体的会计责任或审计责任。笔者认为,审计机构的赔付责任应当是部分共同责任。考虑到审计责任只是会计责任的补充,会计责任是先手,审计责任是后手,后手不能代替先手的实际情况,应当明确规定起诉中介机构的,必须连带起诉上市公司等信息披露机构,防止会计责任方故意转嫁法律责任。但同时,如果审计机构参与上市公司具体的造假行为或者出谋划策,那么,审计机构应当和上市公司一起承担造假的会计责任,这个时候的责任可能是共同连带责任。

  考虑到审理审计机构虚假陈述行为的难度和专业性,应当提高相关法院审理的专业化程度。法院对审计机构的法律责任进行审理时,应实施专门的司法鉴定,司法鉴定委员会成员可以邀请相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及有关专家学者参加鉴定,必要时可以邀请被鉴定单位的市场竞争者代表参加。同时,特别应当根据《审计准则》,关注工作底稿、操作程序和责任范围的确定,明确审计行业内部规则必须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衔接,如有冲突,应当以法律法规为准,而不是相反。实施专家陪审员制度,以提高审判的公信力、专业性和公正性。允许原被告双方提供专家证人发表专业意见,也允许原被告双方当庭对司法鉴定的结论对鉴定人进行质证。(作者为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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