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投资管理人执业操守为重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9日 03:56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证券时报记者于扬

  作为基金公司的核心人员,基金投资管理人员的行为操守今后将有规可循。近日公布的《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从多角度、全方位地对此进行了明确界定。业内人士认为,这部《指导意见》的出台有利于解决当前行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对投资管理人员执业行为的管理,确保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切实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从法规建设的角度讲,目前,对于基金从业人员进行监管的法律依据只有《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管理规定》,而关于对基金投资行为起到重要作用的投资管理人员应遵循的基本行为规范尚缺乏相应具体规定。因此,《指导意见》的出台也有利于完善基金从业人员的一整套监管体系。

  《指导意见》结合投资管理人员岗位的特点,主要从他们的基本行为规范、对他们的监督管理以及监管措施方面做出规定,特别是用了比较大的篇幅规定了投资管理人员监督管理方面的内容。

  首先是要求公司强化对投资管理人员的管理,对包括聘用程序、考核机制、利益冲突防范、社会活动、发表言论、代表持有人行使权利、合规培训、代为履行职责、离职解聘、信息披露等方面均进行了规范。《指导意见》还强调了对投资管理人员合规意识的培养,要求每人每年接受合规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小时。

  其次,对公司有关投资的各项制度提出了更为具体的要求,突出了对投资风险控制的重视。在风险控制方面,《指导意见》要求公司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对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进行监测、评估、报告等。上述规定将督促基金管理公司建立一套更为规范、更加合规的投资体系,从而更好地发挥基金管理公司专业投资服务的功能。

  第三,为解决当前行业中基金经理频繁变动的问题,《指导意见》规定,在聘用与考核环节,要求公司充分考察投资管理人员的各方面情况,审慎作出聘用决定;要客观、科学地评价投资管理绩效,防止随意更换投资人员。

  在信息披露环节,要求增加披露变更原因、同时要求每只基金都要披露该基金历任基金经理的姓名及管理本基金的时间,力图通过这些做法使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及基金经理的更替情况有全面的了解,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基金经理的频繁变动。

  在外部监管环节,《指导意见》规定基金经理管理基金未满1年的,公司原则上不得变更基金经理,引入基金经理的“隔离期”概念;公司聘用短期内频繁变更公司的投资管理人员应当进行尽职调查并应事前报告。

  此外,为保证披露的基金经理切实履行职责,杜绝长期授权的现象,《指导意见》规定其他人员代为履行职责时间超过30日的,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基金经理拟离开岗位超过1个月的,公司应当暂停或免去该基金经理职务。

  最后,《指导意见》明确了对于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方面的监管措施。投资管理人员将有监管档案,监管机构可以对投资管理人员采取记入诚信档案、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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