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不得拉抬尾市打压股价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9日 03:56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证监会颁行《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基金不得拉抬尾市打压股价基金经理任职未满1年不得更换

  证券时报记者于扬

  本报讯为加强对投资管理人员的管理,证监会近日颁行《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详见A10版)。《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基金管理人员不得为了基金业绩排名实施拉抬尾市、打压股价等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

  围绕解决当前行业中基金经理频繁变动的问题,《指导意见》还明确规定,基金经理管理基金未满1年的,公司原则上不得变更基金经理;基金经理的隔离期为3个月。

  据悉,《指导意见》结合投资管理人员岗位的特点,明确了投资管理人员的基本行为规范。针对当前部分公司不能严格遵守基金合同、投资行为缺乏独立性、不能公平对待各类投资人等情况,重点强调了投资管理人员的独立客观、专业审慎及防范利益冲突等内容。同时要求投资管理人员树立长期、稳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负责的理念,并牢固树立合规意识和风险控制意识。

  此外,为切实解决当前基金行业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指导意见》还用比较大的篇幅规定了投资管理人员监督管理方面的内容。如要求公司强化对投资管理人员的管理,对公司有关投资的各项制度提出了更为具体的要求,进一步突出对投资风险控制的重视等。

  为解决行业中基金经理频繁变动的问题,遏制人员无序流动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利影响,《指导意见》主要从聘用与考核环节、信息披露环节和外部监管环节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

  在外部监管环节规定,基金经理管理基金未满1年的,公司原则上不得变更基金经理;基金经理的隔离期为3个月;公司聘用短期内频繁变更公司的投资管理人员应当进行尽职调查并应事前报告。此外,为保证披露的基金经理切实履行职责,杜绝长期授权的现象,《指导意见》规定其他人员代为履行职责时间超过30日的,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并应当进行信息披露,基金经理拟离开岗位超过1个月的,公司应当暂停或免去该基金经理职务。此外,《指导意见》还要求公司及时披露基金经理变更情况,并增加披露变更原因、新任基金经理情况及其曾经管理过的所有基金的名称及管理时间,同时每只基金都要披露该基金历任基金经理的姓名及管理本基金的时间。(相关报道见A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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