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产品挂钩银行信用 创新还是噱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9日 03:55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西南财经大学信托与理财研究所

  信用挂钩型理财产品的创新,在于将主体的信用纳入了挂钩体系。如果说这样的信用主体是企业,我们还可以坦然,再好的企业面对银行,都可能存在违约风险,然而,当这样的信用主体变成了当前国内银行的时候,我们不禁会问:我们国内的银行当前也会有信用问题吗?

  根据我们获得的资料,北京银行自2006年1月份以来,相继推出五十余款不同币种、不同期限、不同银行信用主体的信用挂钩型产品。工商银行也推出了与国家开发银行信用挂钩的同类理财产品。在这些信用挂钩产品中,三家政策性银行和民生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兴业银行、华夏银行、广东发展银行以及中信银行等多家股份制商业银行的信用被纳入了挂钩对象。如果在投资期内,挂钩的信用主体没有发生信用违约事件———破产、延迟支付负债的本金和利息,则投资者可以获得预期最高收益率,否则只能获得较低收益或者没有收益。但是,这些理财产品的发行银行几乎都未透露其理财资金的具体运用。

  国内银行的违约概率很难测度

  上述用于挂钩的银行的信用基本体现为国家和政府信用。政策性银行由政府投资设立,其资金筹集与运用完全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办理,由国家信用作为保证,在挂钩产品观察期内发生破产、违约事件的可能性基本不存在;股份制

商业银行资本结构虽为多元,但由于其违约、破产仍然关系到国家金融安全,因而至少在观察期内,违约事件的可能性也基本不存在。我国并未建立存款保险制度,银行违约、破产会造成严重社会问题,所以不论是国有政策性银行还是股份制银行,事实上都借助了政府信用。

  缺乏必要的数据和资料让这类挂钩产品的设计者测度和计算这些银行信用的违约概率,也就缺乏能够支持这一所谓挂钩型

理财产品交易结构的相关数据。若对概率几乎为零的事件也能设计出所谓的结构型
理财产品
,无异于卖出一份“地球末日”的期权。此外,如果当这些挂钩银行已经违约,当银行信用、政府信用和国家信用都出现了问题,发行和管理这一理财产品的银行自身的信用还能存在吗?因此,这无疑是一个存在悖论的期权设计。

  “银行违约”期权的设计意义不大

  以北京银行360天期限的银行信用挂钩型产品为例,其人民币产品预期最高年收益率为2.76%,美元产品为5.20%,港币产品为4.05%,而当前一年期的人民币存款利率为2.52%,联邦基金利率为5.25%,香港贴现窗基本利率为6.25%。可以看到,这类产品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联邦基金利率和香港贴现窗基本利率相比,预期最高收益并无优势。此外,这类产品的收益率安排与其他固定收益理财产品也基本持平,并没有体现出其结构性产品的高收益特性。

  挂钩银行信用作为一项卖出期权,卖出价格与银行违约概率相关。根据逆向测试,上述挂钩银行的违约概率为零,导致这种卖出期权无任何价值。既然如此,作为结构型产品本身就不存在因为这一概率事件导致的最高收益与最低收益,而只有一个预期收益。反之,由于挂钩概率事件导致预期最高收益和预期最低收益的存在,证明这一卖出期权具有一定的价值。如果根据这一期权价值推导出上述银行违约这一概率不是零,而是一个较高概率的话,无疑与当前我国银行的信用现状严重背离。这一期权设计也就显然是无稽之谈。

  我们已经证明上述“银行违约”这一卖出期权无任何价值,投资者不用支付任何期权费用,这类产品也就并非结构型理财产品,而是固定收益理财产品,类似于银行发行的固定收益理财债券。因此我们认为,目前这类挂钩银行信用的理财产品创新不足,但噱头过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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