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氏的最后表演?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9日 03:54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证券时报记者刘行健

  昨日是“顾雏军案”庭审的第二日,法庭一举将剩余5人的法庭调查完成,并一鼓作气完成了整个举证阶段,今日将开始休庭,等待下一阶段质证阶段的开始。

  昨日,晏果茹在法庭上与公诉方对峙否认所有罪名的情况,让一些人大跌眼镜,而且晏果茹的激动程度超过了前日最火爆的张宏。记者了解到的情况显示,晏果茹是在前期交待问题最多的涉案人员之一。同时,昨日还出现了第一位承认参与过虚假销售行为的刘科,和其他人全部否认罪行相比,他的承认至少可以作为其他人有罪的一个证据。

  对于顾雏军在首日庭审的张扬表现,有人认为,这将是顾雏军的最后一次表演。因为从检方证据材料分析,虽然顾雏军进行种种申辩,但顾雏军的情况并不能说乐观。也有某被告辩护律师认为,从法律角度上看顾雏军目前只是被告,舆论并不该现在就提前判定顾雏军是否有罪。而且即使顾有罪也不一定所有人都有罪,相信法律会给出最公平正确的结果。

  本次,在9个被告各自请律师的情况下,大多人依旧出奇一致的自辩无罪,显得科龙案件似乎并不简单。而顾雏军罪责是否成立将成为各方的焦点。而从各种情况来分析,顾氏的四宗罪(虚报注册资本罪、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是否成立,问题的矛盾在于几个焦点的认定。

  德勤、科龙谁造假?

  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是顾雏军罪名的第二项,也是两日来控辩双方针锋相对之处。起诉书中称,2002年到2004年,顾雏军等为了夸大业绩以库存产品出具虚假的出库单及收取无真实贸易背景的客户商业承兑汇票方式虚增销售收入。2002年虚增利润1.2亿、2003年虚增利润8935万元、2004年虚增利润1.2亿元。

  顾雏军庭中指责,当时2004年年报编制有A、B、C、D四个方案,在证监会已经进场的情况下,德勤要求沿用旧方案即所谓B方案,按照往年权责发生法,将库压销售金额的部分计入2004年当期账目。但如果是B方案,则由于购买方真实性等问题,德勤将提供有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而公司希望采用D方案,即不计入该笔销售收入,如此则不再有2004年虚增利润的问题。但是德勤以会计报表保持一贯性的原则,坚持采用了B方案。顾认为是德勤的强迫行为造成了所谓的虚假报表。晏果茹法庭上辩称,是公司提供数据给德勤,由其来出具专业报告,他负责签字确认而已,晏果茹的职务并不对财务负全责。晏果茹等还在庭上一再提出公司另一位关键财务人员的名字。

  而事实上,通过分析看出,不管按哪种方法制作报告,都回避不了2002年和2003年将库压商品销售收入入账的同样问题。如果不将该收入计入2004年报告,则德勤和科龙都有责任,无法解答为什么要变更会计方式的问题,都存在掩饰问题的可能,因为2002年到2003年存在的同样的库压货物销售收入计入账中的问题。这让人疑问,而前两年,德勤审计到底起的是什么作用。

  如果采取不计入该销售收入的D方案,虽然2004年报表将不再存在问题,但检方和监管机构同样可能会查到2002年和2003年的库压商品销售计入账目问题,仍可能认定为这些金额是科龙在虚增利润,制造大幅盈利假象。另外,由于会计责任先于审计责任,会计第一手报表是由公司编制交于德勤,德勤选择D方案之举显然可以为其开脱责任;但是另一方面,从2002年及2003年同样情况看,如果科龙报表有误,不管2004年报告处理按什么方法,德勤要辩称完全没有失职显然很难自圆其说。

  是否虚假关键看销售是否真实

  所以,财务报告是否虚假问题的关键并不是到底是B方案还是D方案,而是到底此行为是真实的销售还是虚假的销售的认定问题,这个需要控辩双方的证据来证明。记者获知,公诉方查出,2002年科龙给予14个省数十家公司签订出货合同,这些是库压产品。2003年和2004年,签约销售,但是货物库压的公司变成维希公司和武汉长荣公司为主,这些公司没有人员和没有办公地点,而且武汉长荣的会计和科龙一位会计是同一人。据有知情人士称,设立这两家公司的是顾的一位司机。如果这些属实,显然销售虚假可信度极大。

  其次,2002年库压商品销售4.7亿,增加利润1.2亿;2003年库压商品销售3亿多,获得利润8935万。这个利润率在家电业实在惊人,而且科龙年销售80多亿,仅几亿销售却在报表利润中起到如此关键的作用,也是让人奇怪。所以不管怎么说,这部分都不能简单得让人相信毫无问题。顾辩解这是销售策略,认为在整个销售中,并不算多大的部分,公司出现货物积压是很正常的,压货销售也是行业惯例,比例也不高。他辩称这是一种销售模式。据称,这些货物最后也销售出去,退货率才到7%,属于正常范围。而控方查出的情况还有,当初顾雏军等人为了虚构利润,2002-2004年,其多次在办公室召开了小范围的内部会议商量出这个办法。但是,这个会议已经被其他被告在法庭上否认成是正常的销售会议。晏果茹还在庭上说,其实三年的三次库压销售实际上都是一笔。他举例,如果借钱1亿,明年还了,但是账目上再出现1亿的缺口,就得当年再借1亿来填补。目前双方各执一理,从情况分析可以看出,通过证据来认定这些库压品销售是真实还是虚假,才是罪名是否成立的关键。这需要双方根据相互举证在下一阶段质证后才能最后有答案。

  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谁是谁非

  在职务侵占罪名中,公诉方认为2004年4月顾雏军将

扬州科龙4000万“征地费”划到扬州经济开发区财政局预算管理科名下,再转入扬州格林柯尔账下,后以无形资产名义将该笔资金平账,占有该款。顾在法庭上辩称是地方政府给他的奖励。而记者获知,控方调查发现,当初顾雏军为了收购
亚星客车
,缺少资金,就和当地签订了4500万征地合同,随后,双方谈到1000万元,顾将4500万款项得以从科龙调出,最后实际上只花了500万元就搞定该地。而4000万则以奖励的名义从账目中调出平账。此笔钱最后成为了收购亚星的资金。也构成了检方最后提出职务侵占罪的原因。顾如何证明这是政府奖励,将成为该罪的关键。

  至于虚报注册资本罪,公诉方认为顾雏军2001年成立顺德格林柯尔,注册资本12亿,顾雏军无形资产出资达到9亿。无形资产达到75%,超过20%的上限55个百分点。顾雏军等采取了来回倒款的形式制造了天津厂向顺德格林柯尔投资6.6亿的假象。对此,顾雏军全部推诿到刘从梦身上,认为款项的倒腾是刘所为,顾雏军自己并不清楚具体情况。虽然此说法也存在可能,但是顾在法庭说不知情也无法让人完全信服。因此,后续质证阶段将起决定作用。

  最后,据了解,有关挪用资金罪———近8亿的挪用资金问题中,检方掌握了资金从银行如何流向等证据。而对于张宏所称的“有钱从科龙流向格林柯尔,也有从格林柯尔流向科龙。”有关人士分析,从法律来看,即使属于同一人控制下的公司的双方向流动拆借,也需要看所行使的程序是否合法合规,资金调拨的方式是否合法是认定的标准。至于顾雏军将其放在清欠背景下来判断,很显然,形成占款的资金往来也存在是否行使过合法程序等情况。也许,顾雏军应该在下一阶段证明这些资金流向是以合法的方式调拨,来证明自己是否清白。

  “顾雏军案”的谁是谁非,一切都将会在下一阶段的质证阶段,以及审判结束进行宣判后才能真相大白。值得注意的是,与曾经的德隆等资本大案相比,许多公司倒下往往因为纯粹资本扩张无实业内容,而真正做实际产业、有过硬产品的科龙也因为快速的资本扩张而走到这一步,实在让人唏嘘。随着近年来资本系的一个个倒下,政策尺度下的利益灰色地带已经成了资本游戏者的

百慕大,游走法律边缘的危险玩法行不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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