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反思萨奥法中国监管不能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8日 02:50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陈雪

  2001年底爆发的安然事件催生了美国“萨班斯-奥克斯利法”的诞生。然而,就在世界各国纷纷探究“萨-奥法”的运作机理之时,美国自身却已走上弱化该法案效力之路:不久前美国成立了“资本市场管理委员会”,准备建议政府修订“萨-奥法”;之后,国会议员、有望执掌众议院金融服务委员会的巴尼·弗兰克公开表示,《萨-奥法》不大可能被推行到美国以外。

  一度被认为有历史转折意义的“萨-奥法”在全面出台后不久即被弱化,主要原因在于它所带来的负面效应比预期的要大,并且难以规避。“萨-奥法”的全面启动虽然对保护投资者利益、提高投资者信心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这部以监管严厉、程序烦琐、成本高昂著称的法案令在美国上市的诸多公司不堪重负,并迫使全球大量的公司选择美国以外的证券市场上市。伴随着新兴资本市场的崛起,美国在国际资本市场的竞争力随之被削弱。就连国际著名的投资家罗杰斯也戏称,这是一部“疯狂”的法律。纽约市长布隆伯格日前在华尔街日报上撰文,批评过于严厉的监管已成为保持纽约国际金融中心的威胁因素之一。

  “萨-奥法”在美国“遇挫”表明任何一部法案,都需要控制其监管尺度的均衡性。但需要强调的是,如果因此认为这是“萨-奥法”所倡导的严厉监管思维的失败,其它市场可以以此为由放松证券监管,那就大错特错了。

  事实上,对于中国证券市场而言,目前缺少的正是这样的一种监管思维。“萨-奥法”的诞生是美国证券市场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它标志着美国将法律监管的重点转移到了对上市公司与专业

审计机构的财务风险管理与审计风险管理之上。其实,该法案改变的不仅仅是公司内控制度,更重要地是改变了社会对企业高管的态度。安然系列丑闻说明,只有高管自己有了风险和责任意识,才能带动整个企业在正常的轨道上创建绩效。在“萨-奥法”出台之前,只要不是恶意欺诈,公司的管理层只有经济赔偿罚款而不会负刑事责任,而在该法案出台之后,公司的CEO和CFO如果行为失当就可能会面临刑事责任。这无疑给上市公司的管理层敲响了心理警钟。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虽然这部法律的监管效果尚待检验,但是美国证券市场的起伏以及其法律体制的完善历程确实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我国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与美国大相径庭。从成长历程看,美国证券市场已然发展了上百年,历经了各种锤炼;而我国证券市场则只有十几年的成长历练,虽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

股权分置改革已基本落下帷幕,但就整个市场而言,距“成熟”二字尚有很大差距,此为其一。其二,我国证券市场上发行者与投资者基于圈钱、套现等目的的不良行径时常游离于法律体系之外,虽然
证监会
也处罚了部分违法行为,在某种程度上的确起到了震慑作用,但这样的现象仍然屡禁不止,其根本症结在于:与美国有一整套配套法律体系不同,中国当下关于公司治理和外部监控的法律文本还非常单薄,执法水平也并不令人满意,一系列法律文件对证券市场的监管犹如隔靴搔痒。例如,证券市场上缺乏集体诉讼制度,在证券民事赔偿诉讼中没有“举证责任倒置”规则,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衔接也多有不畅。

  因此,在现行法律体制的薄弱与证券市场尚待完善的环境下,我们现在的任务恰恰与美国相反:不是适度放松法律监管的力度,而是要收紧这根“绳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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