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聚友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8日 02:48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上市公司:成都聚友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ST聚友

  股票代码:000693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钜爱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北青公路7523号R-7幢

  通讯地址:上海市西藏南路1332号501室

  联系电话:021-53070098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2006年11月3日

  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所持有、控制的聚友网络的股份。截止本报告书提交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持有、控制聚友网络的股份。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成都聚友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生效条件:

  1、上海钜爱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国有法人股司法拍卖的方式,详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4)沪一中执字第868号〕的裁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2004)沪一中执字第86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和(2004)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69号民事裁定对被执行人上海银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聚友网络”(证券代码:000693、股东代码:0800026627)发起人国有股9853284股的冻结,并将上述股票过户登记至买受人上海钜爱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股东账户代码:0800034740)名下;

  2、聚友网络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须获得相关股东会议同意;

  3、上海钜爱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获得聚友网络5.11%非流通股份,获得《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4)沪一中执字第868号〕的裁定。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

  第一节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指上海钜爱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聚友网络指成都聚友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沪一中指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本报告书指成都聚友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上海钜爱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注册地: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北青公路7523号R-7幢

  法定代表人:陈亚德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仟万元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注册号码:3102292070357

  企业类型及经济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

  主要经营范围:销售建筑装潢材料、金属材料(除专控)、机电设备、制冷设备、五金交电、电线电缆、骑摩配件、水管阀门、卫生洁具、管道配件、压缩机及其配件、陶瓷制品、塑料制品、钢材、机电设备租赁、投资咨询、室内装璜、企业形象策划(除广告)、市政工程、建筑工程、投资管理(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经营期限:自2004年7月23日至2014年7月22日

  股权结构:陈爱凤10%、陈亚德90%

  实际控制人:陈亚德,男,现年47岁,浙江绍兴市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它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除此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持有、控制其它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第三节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司法拍卖的方式获得聚友网络股份的目的是股权投资。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有意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意向。

  第四节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基本情况和内容

  按照《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4)沪一中执字第868号〕裁定。上海(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银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因其他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25日做出的(2004)沪一民三(商)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于2004年11月15日向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当日立案执行。

  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04年11月15日向上海银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2004年11月24日之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上海银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归还上海(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人民币1100万元及和案件受理费75,460元、财产保全费65,97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执行费13,000元,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义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依法强制转让本案的冻结财产。

  2005年1月10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委托上海长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上海银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持有“聚友网络”(证券代码:000693、股东代码:0800026627)发起人国有股9853284股予以评估。同年1月28日,该评估机构提交了评估报告。年2月25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通过上海市高级法院委托上海壹信拍卖有限公司对上述股票进行拍卖变价。嗣后,该拍卖公司多次对上述股票进行了公开拍卖。2006年2月22日,上海钜爱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总价11,035,678.08元,即每股人民币1.12元买受上述9853284股股票。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执行中依法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对被执行人上海银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发起人国有股进行了公开拍卖,并已经成交,故应将上述原被冻结的股票予以解除冻结,并过户登记至受买人上海钜爱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三十条、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第一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决如下:

  解除本院(2004)沪一中执字第86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和(2004)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69号民事裁定对被执行人上海银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聚友网络”(证券代码:000693、股东代码:0800026627)发起人国有股9853284股的冻结,并将上述股票过户登记至买受人上海钜爱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股东账户代码:0800034740)名下。

  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上海钜爱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提交本报告书之日前六个月内没有买卖聚友网络挂牌交易股份的行为。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事项。

  二、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钜爱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陈亚德

  签注日期:2006年11月3日

  第七节备查文件

  一、上海钜爱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二、上海钜爱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4)沪一中执字第868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签章):上海钜爱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陈亚德

  日期:2006年11月3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

  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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