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将推广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7日 04:32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证券时报记者徐涛

  本报讯以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涉及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保险合同纠纷,有望通过快速处理机制解决。

  近日,中国保监会就不久前拟定的《关于建立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的若干指导意见(草案)》发布了征求意见函,并要求各相关部门于11月15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保监会。

  该《指导意见(草案)》明确了快速处理机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可采用的模式、适用范围、受案的形式要件、工作程序、信息反馈等内容,同时明确要求要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加强调处人员的培训和各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以保障处理机制的顺利运行。

  就处理机制受案的形式要件,《指导意见(草案)》明确,为确保处理机制在程序方面不会与诉讼或仲裁产生冲突以及快速解决纠纷的需要,处理机制受理的案件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事实清楚,情节简单,适宜快速处理的;二是当事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纠纷有明确处理意见,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接受;三是纠纷经当事保险公司处理后6个月以内的;四是不涉及第三方的利益以及保险精算标准及生命表等问题;五是未曾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六是纠纷所涉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具体金额各地可自行确定)。

  就处理机制的适用范围,《指导意见(草案)》强调,为了充分保护个人消费者利益,公平、快速地解决保险合同纠纷,减少纠纷所产生的负面社会影响,处理机制受理案件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一方应为自然人,即个人消费者。《指导意见(草案)》同时明确,调处工作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结案,经争议各方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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