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进一步完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7日 04:32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五个编报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布

  证券时报记者徐涛

  本报讯近日,中国保监会起草并公布了第10号至第13号以及第2号(修订)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等五个征求意见稿。随着这五个编报规则的最终定稿、实施,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有望得以进一步完善。

  这五个征求意见稿分别是:《第10号: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征求意见稿)》、《第11号: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寿险公司)(征求意见稿)》、《第1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征求意见稿)》和《第13号:季度报告(征求意见稿)》,《第2号(修订):投资资产(征求意见稿)》。

  有关专家表示,2003年,中国保监会颁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随后,又发布了1-9号编报规则。此次,保监会再次推出10-13号编报规则的征求意见稿和修订后的第2号编报规则的征求意见稿,将进一步推动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的建立健全。

  投资资产合法原则认可标准放弃

  据专家介绍,随着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不断拓宽,投资品种日益丰富,原有规则对保险投资资产的评估标准已滞后于保险业的发展,已不适应当前和未来的监管需求。为此,保监会起草并公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2号(修订):投资资产》。该规则对保险公司如何在偿付能力报告中列报各项投资资产和现金及流动性管理工具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以有利于偿付能力评估和企业资产风险管理为目的,第2号(修订)规则将投资资产分为政府债券、金融债、企业债、资产证券化产品、信托资产、权益投资(上市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和其他权益投资纳入权益投资类别)、贷款和其他投资资产。在编制偿付能力报告时,保险公司必须首先按这些类别对投资资产进行划分,再计算各类投资资产的认可价值,并披露相关信息。

  就投资资产的认可标准,第2号(修订)规则放弃了合法原则,规定“企业债和证券投资基金均为认可资产,且以其账面价值作为认可价值,无论企业所持企业债和证券投资基金是否符合资金运用的有关规定”。

  专家表示,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的制定取消合法原则,是由于该原则不再适用偿付能力评估,并不是说保险公司可以去拥有或控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保监会规定的资产,保险公司的资产依然会受到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保监会规定的约束。

  偿付能力测试涵盖全部保险业务

  就《第11号: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寿险公司)(征求意见稿)》,专家介绍,本规则明确了寿险公司动态偿付能力测试的时间区间,为自报告期末开始的未来三个会计年度。以年为单位,划分为报告期后1年、报告期后2年、报告期后3年三个时间段。

  专家介绍,鉴于偿付能力监管是基于整个公司层面而言的,所以该规则明确“测试对象应当涵盖保险公司的全部保险业务,而不是某一个或某一类产品。”就测试程序,该规则规定了从保单现金流预测到利润表、资产和负债的预测再到偿付能力预测。

  《第1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征求意见稿)》重新规定了年度报告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和管理层声明、外部机构独立意见、基本信息、管理层的讨论与分析、内部风险管理说明、最低资本、实际资本、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同时,规则规定,2007年及以后期间的偿付能力年度报告在内容和格式上均应当符合本规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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