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7日 04:32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4]115号文件核准,公司于2004年7月22日向社会公开发行2,5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募集资金总额18,625万元,扣除发行费用848.04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17776.96万元于2004年7月28日全部到账,并已经福建华兴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出具了验资报告。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公司及保荐机构-长江巴黎百富勤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晋江市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另外,本公司子公司厦门七匹狼服装营销有限公司、上海七匹狼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子公司)及本公司保荐机构-长江巴黎百富勤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兴业银行厦门分行、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长宁区程桥支行也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1、公司及本公司子公司将募集资金存放在上述商业银行的专用账户中。

  2、公司及本公司子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五的,商业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长江巴黎百富勤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3、商业银行按月向公司及本公司子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长江巴黎百富勤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商业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4、公司及本公司子公司授权长江巴黎百富勤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复印公司及本公司子公司专户的资料;商业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5、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长江巴黎百富勤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其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及本公司子公司可以单方面终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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