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立法议而不决耽误事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7日 04:32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马红漫

  酝酿达十几年的《反垄断法》立法工作越来越接近它漫长过程的终点。据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日前透露,反垄断法草案有望在明年上半年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二次审议。此外,针对反垄断立法最为关键的执法机构设置问题,王胜明表示,国务院也将成立反垄断委员会。

  反垄断法历来被认为是实现经济民主的基石,被称为“经济宪法”、“自由企业的大宪章”。其原因就在于,市场经济中企业的并购等发展壮大行为,一方面是企业迅速扩张、获取规模经济效益和提高国际竞争力的有效途径;但另一方面,由于经济力量的迅速集中和市场结构的改变,企业并购扩张容易产生或加强市场支配力量,从而排除或限制了竞争,妨碍了经济民主。基本的经济理论认为,自由竞争的经济民主观念是市场经济的灵魂。因此,致力于管制阻碍经济竞争行为的《反垄断法》,几乎是所有市场经济国家必须制定的法律规范。

  遗憾的是,尽管早在1994年,我国便已将《反垄断法》列入立法规划,但最终因为各种原因没能出台。综合各方面的信息,我们可以发现,真正制约中国《反垄断法》出台的原因,在于人们对于一些立法规定的内容存在争议。这些争议主要包括两点:一是反行政性垄断是否纳入法律范畴;二是关于具体的法律执行机构如何设置的问题。

  关于前者,主张纳入立法的人认为,行政性垄断行为已经给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带来了巨大的负面效益。如果不涉及反行政性垄断,中国的市场经济也就永远不可能走向成熟。而反对者则认为,由于行政垄断涉及政治体制问题,根本不是一部《反垄断法》能够很好解决的,因此即使把反行政性垄断的内容纳入《反垄断法》,也不会起多少实质性作用。

  面对针锋相对的对立观点,我们能够清晰地看到立法者在其间摇摆不定:今年6月7日国务院原则通过的《反垄断法(草案)》,因为将“反行政垄断”整章删除而引起了社会的广泛议论。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负责人又表示,《反垄断法(草案)》将保留“反行政垄断”。但同时,在《反垄断法(草案)》中,增加了新条款———“对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显然,这是一个妥协性的规定。

  而在立法机构设置问题的争议中,我们也可以看到不同利益群体的迥异观点,诸如重新设立独立机构还是与既有机构合并设置,目前的发改委、商务部、工商总局的有关职能如何配置和协调等等。类似的众多细节问题缠绕住了《反垄断法》的立法进程。今天国务院将成立反垄断委员会的消息也在实质上为这些争议给出了一个大体的说法,也就是将设置全新的立法机构负责反垄断法律行为。但遗憾的是,各相关部门的职能具体如何划分和整合尚待确认。

  长达十数年之久的争议,导致《反垄断法》立法踯躅不前。这些争论看似张扬了利益主张,使得各方观点都获得了充分表达。但是纠缠在争议中的是十几年间已然发生的巨大社会成本,而这些成本却在看似热闹的争议中被忽视。

  早些年的彩管行业联合限产,本已经是严重的限制竞争行为,但我国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而今年国内两大家电连锁巨头,国美与永乐的合并,让已经被进场收费等滥用垄断势力行为,所压榨的制造业企业更加是雪上加霜;从外资并购来看,凯雷收购徐工涉嫌垄断与影响国家经济安全,但是商务部对该并购的审核,却引发了国外媒体对中国“关闭国门”的质疑,而伴随其后的SEB收购苏泊尔案遇阻,则出现了反外资垄断行为泛化的倾向……

  诸如此类因反垄断法律缺失而引发的案例,固然是中国经济由充分竞争走向垄断竞争阶段的必然反映。但必须强调的是,恰恰是因为久拖不决的争议和纠缠,使得这样的转变付出了巨大的社会成本。如果有《反垄断法》的规范约束,诸多的争议和无谓的怀疑都能够烟消云散,企业非竞争性行为将被制止于雏形,而正当的市场势力增长则不会图耗在无谓的等待中。可以说,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潜在经济强国,至今没有颁布《反垄断法》,已经严重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发展。

  事实上,经过20多年的改革,我国已经完全具备了制定和执行反垄断法的基础和条件:一是原有计划经济条件下的行政性价格垄断制度已经被打破;二是国有企业“一统天下”的所有制结构不复存在,民营、外资经济主体实力不断壮大;三是国有企业也在事实上享有越来越大的经营自主权,市场化的激励约束机制尽管有待完善,但是毕竟已经基本建立,国有企业已经成为独立自主的市场主体。因此,我国当前制定和颁布反垄断法决不是未雨绸缪,更不是超前,而是迫切需求求。

  总之,围绕《反垄断法》立法的种种利益主张本身并没有错误,但这样的主张需要一个合理的妥协优化的机制,这正是久盼十数年的反垄断立法,给予我们的警示。

  (作者单位:上海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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