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厦门旭飞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7日 04:29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变更和否决提案的情况。 二、议案的披露情况 本公司于2006年10月19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融资借款的议案》,该公告刊登于2006年10月21日和2006年11月3日《证券时报》。 三、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06年11月6日上午9:30 2、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八卦二路旭飞花园C栋17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田峰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人,代表股份39,657,25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1.23%,无社会公众股股东出席。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 五、提议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现场表决方式对《关于融资借款的议案》议案进行审议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22,959,255票,否决票0票;弃权票0票,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具有表决权股数的100%,表决通过。此议案是关联交易议案,关联法人深圳市椰林湾饮食有限公司和深圳市达润投资策划有限公司已按规定回避表决。 经过审议,同意公司以帐面价值合计为111,254,704.15元的深圳市旭飞花园A1栋二层1426.23平方米、A2栋二层1573.77平方米及华天苑二层2713.82平方米以及旭飞花园16-18层共计2104.12平方米的自有物业进行担保抵押,向深圳市光彩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融资借款人民币6000万元,用于厦门海发大厦项目的开发建设及公司其它业务发展,借款期限暂定一年。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鹏安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崔丽荣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及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股东会决议有效。 特此公告。 厦门旭飞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O六年十一月六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