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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7日 00:00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年10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上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召开2006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于2006年11月4日上午9: 30在亚欧商厦九楼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5人,所持股份总计74435030股,占公司总股本262776257股的28.33%,除控股股东红楼集团回避表决外,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0165054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郭少军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甘肃中天律师(集团)事务所王栋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会议决议合法有效。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 二、提案审议情况 1. 《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红楼集团进行互保》的议案;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经与控股股东红楼集团的协商,拟定由控股股东红楼集团为公司提供人民币3.5亿元的银行贷款担保;同时公司为控股股东红楼集团提供人民币2亿元的银行贷款担保。此项担保期限双方均为一年。 同意10165054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甘肃中天律师(集团)事务所王栋律师认为,公司2006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2006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对本次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六年十一月四日 证券代码:600738 证券简称:兰州民百 编号:临2006-034 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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