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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改攻坚做加法胜过做减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6日 03:14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宋一欣

  中国证券市场的上市公司股改已经进入收官阶段,代表大部分市值的大部分公司的股改已经完成或接近完成,但也有少数公司即S股公司没有完成股改。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例如大股东不愿进行股改,债务缠身无法进行股改,存在严重的历史遗留问题或其他原因等等。因此,就有专家提议对未股改的上市公司进行交易限制,即只允许集合竞价,不允许连续竞价,并且每个交易日只允许做二次集合竞价交易。

  笔者认为,建议人的动机是好的,应该说,想法与技术上也可能是可行的,问题是这样的做法在法律上可能会涉及到违约问题。未股改的上市公司在上市时都同证券交易所签订过《上市协议》,并且,在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及交易规则》和新修订的《证券法》中,并没有以是否完成股改或股份全流通作为可以交易的先决条件,在当时历史条件下,存在流通股和非流通股是客观的需要,因此,在存在股权分置的情况下,是允许这些上市公司按照法律、上市及交易规则、上市协议享受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全部政策待遇的,换句话说,这些公司的交易所享受的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的待遇是完全合法、完全履约的产物。近两年,股权分置改革提上议事日程,大部分公司完成了股改,少数公司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没有进行股改。但是,如果因此得出未股改应当被限制交易的结论或承担限制交易的后果,那么,等于我们在追溯与追究历史问题,用今天新修订的政策去否定过去已经客观存在形成的事实,而且这些事实有当时的法律法规、规则与合约为基础的。因此,这个限制交易建议的提出虽情有可原,但于理于法可能存在着障碍。

  对于历史问题应当采取历史唯物主义的态度加以解决,不宜采取做减法的方法,而完全可以采取做加法的方法,比如目前采取的将未股改上市公司的前缀从“G”变成前缀“S”,并将“S”板块

股票分立就是很好的做法。今后,在交易过程中还可以有很多有利于已股改公司股东的新交易规则出现,而“S”板块股票却不得享受,其他政策也同样可以达到这个目的,比如说再融资手段、对非流通股股东收益分配手段、严格退市规则手段、公司高管任职的限制手段、交易所反复多次提示股改手段等等,都可以采取,何必局限于限制交易一个方面呢?

  限制交易的做法,首先伤害的可能不是控股股东、非流通股股东或大股东,而有可能损害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不进行股改的大部分原因可能出自非流通股股东,当然也有的因为股改方案多次表决没有通过(其中的原因的仍可能是非流通股股东),但是,非流通股股东没有股改或者没有很好地进行股改,这个“城门失火”,不应当“殃及”中小投资者这个“池鱼”。限制交易的做法在大多数情况下本质上是限制了中小投资者的交易,非流通股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本身就不能进行交易,或者早被司法冻结、抵押掉了,或者正在拍卖中,这样的话,限制交易对大股东、控股股东、非流通股股东或许是无所谓,但对中小投资者确实有所谓的,因此,限制交易的做法有可能起到适得其反的作用。管理层应慎思慎行之,对没有及时进行股改的责任承担和政策限制的对象,应当面对于大股东、控股股东、非流通股股东,而不是全体股东或中小投资者。(作者单位: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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