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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桥北大青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十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3日 05:06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在本次会议召开期间,公司没有发生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06年11月2日

  2.召开地点:北大青鸟楼B座四层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徐祗祥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股份63,597,69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12.80%。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关于同意北京天桥百货商场有限责任公司向华夏银行申请6500万元人民币借款展期及向其提供抵押保证的议案》

  参与表决的股份总数为63,597,690股,其中同意63,597,69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二、《关于向华夏银行申请6500万元人民币借款展期的议案》

  参与表决的股份总数为63,597,690股,其中同意63,597,69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五、法律意见书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凯文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曲凯

  3.结论性意见:

  “经验证,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进行了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各项议案均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100%通过。会议记录及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于以上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第三十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北京天桥

北大青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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