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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国有股充实社保难在何处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3日 01:09 中国证券报

  ■观察

  本报记者 郭凤琳

  股权分置改革尚未落幕,划拨上市公司部分国有股用以充实社保基金的议论声再起。

  近来,有两种不同的消息传出:一种称,划拨所有上市公司国有股的10%充实社保基金有启动迹象;另一种则称,有关部门正在就境内公司IPO时划拨10%股权给社保基金一事征求意见。两种大相径庭的说法并行不悖,表明划拨国有股充实社保基金一事仍未取得重要进展。方式的选择,依然是划拨面临的最大难题。

  去年末今年初,

财政部曾就划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10%国有股权充实社保基金征求过意见,而国务院国资委也下发通知,要求各地方国资委及中央企业做好划拨的研究论证工作,对这一举措可能造成的影响作出客观分析,并要求在9月30日前报上来。但消息人士透露,至今尚无重要反馈结果。

  这位人士称,国资委倾向的意见是:恢复执行财政部22号文中的规定,即国有企业IPO时出售10%国有股,收入全部上缴社保基金。

  所谓财政部22号文,就是由国务院在2001年发布的《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其中,第五条规定,凡国家拥有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向公共投资者首次发行和增发

股票时,均应按照融资额的10%出售国有股;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未满三年的,拟出售的国有股通过划拨方式转由全国社保基金持有,并由其委托该公司在公开募股时一次或分次出售。国有股存量出售收入,全部上缴全国社保基金。

  应该说,由社保基金持有部分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有一定好处,它有利于这部分国有股权的价值最优化,有利于国家长期持有一部分重点企业股权,客观上也有利于推动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

  但直接划拨股票的消极影响也不容小觑。社保基金作为投资者,首要考虑的是如何获利退出,它持有大量股票后,其要求流动性、盈利性的自然属性和稳定市场的社会属性有着天然矛盾;而且,社保基金成为上千家上市公司的股东,它是否有足够的人力物力来参与管理也都是问题的关键点。此外,划拨10%股权会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控股权的稳定?如何考核社保基金自身的经营业绩?这些都是必须解答的问题。

  不少专家认为,更理想的方式是直接划拨现金,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建立后,将国有分红的部分划给社保基金,这种方式中,各方的责、权、利更为明确。

  虽然分歧严重,但各方已取得基本的共识:尽快充实社保基金以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编织一张社会安全大网已经刻不容缓。接下来,需要各方以更积极、务实的态度来讨论这一问题,尽快拿出合理的方案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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