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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50纠纷新华富时被判违约赔偿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11月02日 02:19 中华工商时报

  见习记者张媛源 1日北京报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昨日对A50商业合同纠纷一案做出一审判决,双方有关合同及附件于2006年9月4日予以解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2万美元。

  据了解,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和新华富时指数有限公司双方于2005年12月29日签
订了《证券信息许可使用合同》及其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信息使用许可证》,原告许可被告有偿使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信息一年。根据该合同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信息使用许可证》,被告许可使用的信息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行情”,用途为“许可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实时股票行情编制指数(仅包括列明的13种及上述指定指数的变形指数)”,有效期为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10月31日,新华富时为此应在2006年11月15日前付款1万美元。

  2005年11月1日开始上交所依约向新华富时提供了上证所实时

股票行情,新华富时据此编制包括中国A50指数在内的相关指数,但迄今未支付相应款项。

  今年9月5日,新加坡交易所上市了SGX新华富时中国A50指数期货,该指数期货属金融衍生产品,是以被告编制的中国A50指数为基础,被告与新加坡交易所共同开发,在中国A50指数成份股中包含了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38种股票。

  得知新华富时公司在开发“中国A50指数期货”后,上证信息公司于今年8月提起诉讼称,要求解除双方合同,判令新华富时公司支付违约金2万美元。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原告向被告提供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信息即实时股票行情,被告亦应恪守合同约定的义务。合同第五条约定,未经原告书面许可,被告不得对上证所证券信息进行永久储存或使用,且该条款对“使用”的含义作了明确的解释:“包括但不限于复制、传播、编辑、转让、许可他人使用和开发衍生产品”,据此,被告不得擅自利用原告提供的上证所实时股票行情开发衍生产品。法院认为,被告开发、上市中国A50指数期货的行为,显属违反合同的约定。

  对于新华富时公司反诉称合同有关条款及附件有失公平。法院认为,新华富时公司自愿履行合同说明新华富时公司明确知晓其权利与义务,因此反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据此,该院依法做出了上述判决。(2C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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