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50股指期货案 新华富时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1日 14:56 金羊网-羊城晚报

  本报讯据《上海证券报》报道,昨天下午,备受瞩目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诉新华富时指数有限公司证券信息合同纠纷案,在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第二十八法庭进行了一审宣判。几乎没有悬念,上证所信息公司胜诉。法院判定两公司此前签订的《证券信息许可使用合同》及附件于2006年9月4日解除。

  原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诉称,双方于2005年12月29日签订了《证券信息许可使用合同》及其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信息使用许可证》,但被告却未经原告书面许可擅自允许新加坡交易所以实时发布的“中国A50指数”开发“中国A50指数期货”金融衍生产品,并在新加坡交易所上市交易。原告曾要求被告立即停止违约行为,但被告不予改正。

  被告新华富时指数有限公司辩称,原告对实时

股票行情不享有任何
知识产权
,因为上证所公布实时股票行情是其法定义务,实时股票行情是公开资讯,不属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上证所及原告根本无权限制被告使用。“中国A50指数”是被告选择50只股票的实时行情,通过复杂计算而编制的,被告有权依法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被告与新加坡交易所合作开发的中国A50指数期货,是以中国A50指数为基础的,不属于合同限制使用的范围,故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被告开发、上市中国A50指数期货的行为,实质就是利用原告按约提供的上证所实时股票行情开发了衍生产品,该种行为显属违反合同的约定。

  据此,分析人士认为,浦东新区法院一审判决新华富时败诉,这意味着新华富时A50指数的信息来源及其编制行为的合法基础完全丧失,“中国A50股指期货”金融衍生产品持续上市的基础将不复存在,该产品的投资者将面临系统性风险。

  (王璐)

  (观宇/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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