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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补充公告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31日 06:04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经查,公司存在未披露的对外担保事项,现补充披露如下: 一、公司为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一)被担保人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硕股份”) 注册地点:河北省保定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朝阳北路176号 法定代表人:闫海清 注册资本:41250万元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上市公司) 经营范围:塑料制品、塑料管材、异型材、塑钢门窗及零部件、棚膜、地膜、土工膜、复合包装材料、合成材料、热收缩包装材料、烧碱、盐酸、聚氯乙烯树脂、液氯、漂液、次氯酸钠、木糖、木糖醇、糠醇的生产、销售;塑料半成品、化工原料(不含易燃、易爆、毒害品)、化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的批发、零售;经营本公司自产产品和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公司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经营和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与公司的关系:宝硕股份与本公司无关联关系 资产负债情况:截止2006年6月30日,宝硕股份资产总额为335719万元,负债总额为235617万元,净资产为90337万元。2006年度实现销售收入70698万元,净利润-4564万元。 (二)公司为宝硕股份提供项目借款担保 1、担保情况概述 2003年2月21日,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西郊办事处签订《保证合同》,为宝硕股份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郊办签定的《借款合同》项下5400万元人民币项目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2、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本保证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借款合同项下长期项目贷款,本金为人民币5400万元整,期限3年,自2003年2月21日至2006年2月20日。 (2)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3)本保证合同的保证范围为人民币债权本金5400万元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和债权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4)本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保证人同意债权展期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5)本保证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如主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则保证人对于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三)公司为宝硕股份提供项目借款担保 1、担保情况概述 2003年3月24日,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西郊办事处签订《保证合同》,为宝硕股份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郊办签定的《借款合同》项下1500万元人民币项目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2、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本保证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借款合同项下长期项目贷款,本金为人民币1500万元整,期限3年,自2003年3月24日至2006年3月23日。 (2)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3)本保证合同的保证范围为人民币债权本金1500万元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和债权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4)本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保证人同意债权展期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5)本保证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如主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则保证人对于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四)公司为宝硕股份提供项目借款担保 1、担保情况概述 2003年6月16日,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西郊办事处签订《保证合同》,为宝硕股份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郊办签定的《借款合同》项下1500万元人民币项目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2、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本保证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借款合同项下长期项目贷款,本金为人民币1500万元整,期限3年,自2003年6月16日至2006年6月15日。 (2)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3)本保证合同的保证范围为人民币债权本金1500万元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和债权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4)本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保证人同意债权展期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5)本保证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如主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则保证人对于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五)公司为宝硕股份提供短期借款担保 1、担保情况概述 2005年6月14日,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西郊办事处签订《保证合同》,为宝硕股份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郊办签定的《借款合同》项下2000万元人民币项目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2、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本保证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借款合同项下短期项目贷款,本金为人民币2000万元整,期限十二个月,自2005年6月14日至2006年6月13日。 (2)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3)本保证合同的保证范围为人民币债权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和债权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4)本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保证人同意债权展期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5)本保证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如主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则保证人对于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六)公司为宝硕股份提供短期借款担保 1、担保情况概述 2005年11月22日,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西郊办事处签订《保证合同》,为宝硕股份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郊办签定的《借款合同》项下2800万元人民币项目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2、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本保证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借款合同项下短期项目贷款,本金为人民币2800万元整,期限十二个月,自2005年11月22日至2006年11月21日。 (2)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3)本保证合同的保证范围为人民币债权本金2800万元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和债权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4)本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保证人同意债权展期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5)本保证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如主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则保证人对于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七)公司为宝硕股份提供短期借款担保 1、担保情况概述 2006年6月14日,公司与华夏银行石家庄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宝硕股份在华夏银行石家庄分行提供最高余额不超过5200万元的短期借款担保。 2、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本保证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借款合同项下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本金为5200万元,期限自2006年6月30日至2007年6月29日止。借款凭证等债权凭证所记载的期限与主合同项下约定期限不一致的,以借款凭证等债权凭证为准。 (2)本保证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债权本金5200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等)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 (3)本保证合同的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当主合同债务人不按主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乙方有权直接向甲方追偿,甲方应立即向乙方清偿主合同项下债权。 (4)本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5)本保证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八)公司为宝硕股份提供短期借款担保 1、担保情况概述 2005年11月4日,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阳光支行签订《保证合同》,为宝硕股份与中国农业银行阳光支行签定的《借款合同》项下3000万元人民币项目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2、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本保证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借款合同项下短期项目贷款,本金为人民币3000万元整,期限十二个月,自2005年11月4日至2006年11月3日。 (2)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3)本保证合同的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4)本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保证人同意债权展期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5)即使主合同被确认为无效,保证人仍对债务人应履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6)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九)公司为宝硕股份提供中期流动资金借款担保 1、担保情况概述 2003年12月3日,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保定市西城支行签订《保证合同》,为宝硕股份与中国农业银行保定市西城支行签定的《借款合同》项下2500万元人民币中期流动资金项目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2、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本保证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借款合同项下中期流动资金项目贷款,本金为人民币2500万元整,期限3年,自2003年12月3日至2006年12月3日。 (2)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3)本保证合同的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4)本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保证人同意债权展期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5)即使主合同被确认为无效,保证人仍对债务人应履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6)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十)公司为宝硕股份提供短期贷款担保 1、担保情况概述 2004年10月21日,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东风支行签订《商业汇票额度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宝硕股份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东风支行提供最高余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贷款担保,截止目前,公司实际担保金额为348.83万元。 2、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本保证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因商业汇票到期时,因贴现银行收取票款全部或部分未获而转为逾期贷款的人民币最高额3000万元的款项;额度申请人所欠债务的有效证据以贴现银行按业务操作规定出具的会计凭证为准。贴现额度期限最终到期日为2005年3月18日。 (2)本保证合同担保的范围为贴现银行在商业汇票到期时,收取票据全款或部分未获而转为逾期贷款的款项、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律师费、诉讼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3)本保证合同的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对额度申请人所欠债务在担保范围内与额度申请人承担连带责任。 (4)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每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5)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十一)公司为宝硕股份提供短期借款担保 1、担保情况概述 2005年3月29日,公司与中国银行保定市西城支行签订《保证合同》,为宝硕股份与中国银行保定市西城支行签定的《借款合同》项下5000万元人民币项目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2、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本保证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借款合同项下短期项目贷款,本金为人民币5000万元整,期限十二个月,自2005年3月29日至2006年3月29日。 (2)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3)本保证合同的保证范围为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公正费用、执行费用)、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4)本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为从借款合同生效之日开始到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经过两年。 (5)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二、公司为河北宝硕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一)被担保人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河北宝硕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河北省保定市向阳南路117号 法定代表人:闫海清 注册资本:17584万元 经济性质:国有独资 经营范围:塑料制品、塑料机械、复合包装材料、合成材料、助剂、粘合剂、热熔剂、特种油墨、汽车零部件制造、开发、转让、咨询,建筑材料、室内外装饰材料销售,塑料彩印,自动化控制技术开发、咨询,汽车货运,中餐及印刷(只限分公司经营),无机化学制造,建筑五金、水暖器材、电料、煤炭销售、糠醛、木糖醇、糠醇、粗甘油、肥皂、木糖、渗透剂、洗涤用品、氢气、醋酸钠、硝化棉、硝酸纤维素板材、精制棉、球类、体操器材制造,出口自产的复合包装材料、塑料制品、化工产品(国家组织统一联合经营出口商品除外),进口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及零配件、热力供应,压缩空气加工。 与公司的关系:河北宝硕集团有限公司与本公司无关联关系 资产负债情况:截止2006年8月31日,河北宝硕集团有限公司总资产688074万元,总负债595045万元,净资产为35728万元。(未经审计) (二)公司为河北宝硕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短期借款担保 1、担保情况概述 2005年9月28日,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西郊办事处签订《保证合同》,为河北宝硕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郊办签订的《借款合同》项下7000万元人民币项目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2、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本保证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借款合同项下短期项目贷款,本金为人民币7000万元整,期限十二个月,自2005年9月28日至2006年9月27日。 (2)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3)本保证合同的保证范围为人民币债权本金7000万元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和债权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4)本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保证人同意债权展期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5)本保证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如主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则保证人对于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三、公司为沧州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一)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沧州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沧州化工”) 注册地点:沧州市南环中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周振德 注册资本:42142万元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上市公司) 经营范围:化工原料(不含化学危险品)、塑料制品、建筑材料的批发、零售;普通硅酸盐水泥42.5、氯碱的生产、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和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须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经营和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与公司的关系:沧州化工与本公司无关联关系 资产负债情况:截止2006年6月30日,沧州化工资产总额为394039万元,负债总额为330984万元,净资产为63056万元,实现销售收入193111万元,净利润-14687万元; (二)公司为沧州化工提供长期借款保证担保 1、担保情况概述 2003年5月29日,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沧州市署西街支行签订《保证合同》,为沧州化工与中国建设银行沧州市署西街支行签订的《借款合同》项下3800万元长期借款提供保证担保。截止目前,担保责任为3800万元。 2、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本保证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借款合同项下长期贷款,本金为人民币3800万元整,期限3年,自2003年5月29日至2006年5月28日。 本保证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人偿付主合同项下全部债权本金、利息(包括复息)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和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随着主合同项下借款本金的清偿,本合同项下担保的本金数额相应减少。 (2)本保证合同的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3)本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每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4)本保证合同未尽事宜,由保证人和贷款人和借款人协商处理,或者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5)本保证合同自保证人、贷款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清偿之日终止。 (三)公司为沧州化工提供长期借款保证担保 1、担保情况概述 2003年5月30日,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沧州市署西街支行签订《保证合同》,为沧州化工与中国建设银行沧州市署西街支行签订的《借款合同》项下3700万元长期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2、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本保证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借款合同项下长期贷款,本金为人民币3700万元整,期限3年,自2003年5月30日至2006年5月29日。 本保证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人偿付主合同项下全部债权本金、利息(包括复息)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和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随着主合同项下借款本金的清偿,本合同项下担保的本金数额相应减少。 (2)本保证合同的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3)本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每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4)本保证合同未尽事宜,由保证人和贷款人和借款人协商处理,或者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5)本保证合同自保证人、贷款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清偿之日终止。 (四)公司为沧州化工提供短期借款保证担保 1、担保情况概述 2005年6月28日,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沧州市署西街支行签订《保证合同》,为沧州化工在中国建设银行沧州市署西街支行签订的《借款合同》项下3000万元短期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2、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本保证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借款合同项下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本金为3000万元,期限自2005年6月28日至2006年6月27日止。 本保证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人偿付主合同项下全部债权本金、利息(包括复息)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和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随着主合同项下借款本金的清偿,本合同项下担保的本金数额相应减少。 (2)本保证合同的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3)本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每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4)本保证合同未尽事宜,由保证人和贷款人和借款人协商处理,或者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5)本保证合同自保证人、贷款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清偿之日终止。 (五)公司为沧州化工提供短期借款保证担保 1、担保情况概述 2006年6月26日,公司与华夏银行石家庄支行签订《保证合同》,为沧州化工在华夏银行石家庄支行签订的《借款合同》项下3500万元短期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2、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本保证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借款合同项下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本金为3500万元,期限自2006年6月26日至2007年6月26日止。 本保证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人偿付主合同项下全部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息、罚息和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诉讼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随着主合同项下借款本金的清偿,本合同项下担保的本金数额相应减少。 (2)本保证合同的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3)本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每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4)本保证合同未尽事宜,由保证人和贷款人和借款人协商处理,或者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5)本保证合同自保证人、贷款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清偿之日终止。 (六)公司为沧州化工提供短期借款保证担保 1、担保情况概述 2005年6月26日,公司与华夏银行石家庄支行签订《保证合同》,为沧州化工在华夏银行石家庄支行签订的《借款合同》项下2086万元短期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2、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本保证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借款合同项下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本金为2086万元,期限自2006年6月26日至2007年6月25日止。 本保证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人偿付主合同项下全部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息、罚息和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诉讼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随着主合同项下借款本金的清偿,本合同项下担保的本金数额相应减少。 (2)本保证合同的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3)本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每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4)本保证合同未尽事宜,由保证人和贷款人和借款人协商处理,或者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5)本保证合同自保证人、贷款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清偿之日终止。 (七)公司为沧州化工提供短期借款保证担保 1、担保情况概述 2006年2月16日,公司与中信银行石家庄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沧州化工提供最高额不超过5000万元的短期借款担保,到期日为2007年2月16日。在此期间公司实际为沧州化工担保3700万元。 2、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本保证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借款合同项下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本金为3700万元,期限自2006年2月16日至2006年8月16日止。 本保证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人偿付主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补偿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随着主合同项下借款本金的清偿,本合同项下担保的本金数额相应减少。 (2)本保证合同的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3)本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每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4)本保证合同未尽事宜,由保证人和贷款人和借款人协商处理,或者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5)本保证合同自保证人、贷款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清偿之日终止。 (八)公司为沧州化工提供短期借款保证担保 1、担保情况概述 2005年9月23日,公司与工行沧州市南环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沧州沧井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沧井化工”)或沧州化工在工行沧州市南环支行提供最高额不超过20000万元的短期借款担保,到期日为2006年9月22日。在此期间公司实际为沧州化工担保12000万元,为沧井化工担保6200万元,合计18200万元。 2、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本保证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借款合同项下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本金为 18200万元,期限自2005年10月23日至2006年10月22日止。借款凭证等债权凭证所记载的期限与主合同项下约定期限不一致的,以借款凭证等债权凭证为准。 (2)本保证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债权本金18200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等)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 (3)本保证合同的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当主合同债务人不按主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乙方有权直接向甲方追偿,甲方应立即向乙方清偿主合同项下债权。 (4)本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5)本保证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九)公司为沧州化工提供短期借款保证担保 1、担保情况概述 2006年3月24日,公司与交通银行石家庄支行签订《保证合同》,为沧州化工在交通银行石家庄支行签订的《借款合同》项下3000万元短期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2、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本保证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借款合同项下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本金为3000万元,期限自2006年3月24日至2006年9月23日止。 本保证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人偿付主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补偿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随着主合同项下借款本金的清偿,本合同项下担保的本金数额相应减少。 (2)本保证合同的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3)本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每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4)本保证合同未尽事宜,由保证人和贷款人和借款人协商处理,或者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5)本保证合同自保证人、贷款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清偿之日终止。 (十)公司为沧州化工提供短期借款保证担保 1、担保情况概述 2006年3月31日,公司与交通银行石家庄支行签订《保证合同》,为沧州化工在交通银行石家庄支行签订的《借款合同》项下3000万元短期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2、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本保证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借款合同项下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本金为3000万元,期限自2006年3月31日至2006年9月23日止。 本保证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人偿付主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补偿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随着主合同项下借款本金的清偿,本合同项下担保的本金数额相应减少。 (2)本保证合同的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3)本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每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4)本保证合同未尽事宜,由保证人和贷款人和借款人协商处理,或者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5)本保证合同自保证人、贷款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清偿之日终止。 四、公司为宁夏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一)被担保人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宁夏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利纸业”) 注册地点:宁夏中卫县柔远乡 法定代表人:刘崇喜 注册资本:13200万元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上市公司) 经营范围:机械纸、板纸、加工纸等中高档文化用纸及生活用纸的生产、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与公司的关系:美利纸业与本公司无关联关系 资产负债情况:截止2006年6月30日,美利纸业资产总额为342354万元,负债总额为259676万元,净资产为81761万元。2004年度实现销售收入44958万元,净利润2808万元。 (二)公司为美利纸业提供项目借款担保 1、担保情况概述 2005年9月28日,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支行签订《保证合同》,为美利纸业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支行签订的《借款合同》项下2900万元人民币项目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2、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本保证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借款合同项下长期项目贷款,本金为人民币2900万元整,期限5年,自2005年9月28日至2010年9月27日。 (2)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3)本保证合同的保证范围为人民币债权本金2900万元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和债权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4)本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保证人同意债权展期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5)本保证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如主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则保证人对于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三)公司为美利纸业提供项目借款担保 1、担保情况概述 2005年6月30日,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支行签订《保证合同》,为美利纸业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支行签订的《借款合同》项下1300万元人民币项目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2、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本保证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借款合同项下长期项目贷款,本金为人民币1300万元整,期限6年,自2005年6月30日至2011年6月29日。 (2)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3)本保证合同的保证范围为人民币债权本金1300万元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和债权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4)本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保证人同意债权展期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5)本保证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如主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则保证人对于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四)公司为美利纸业提供短期借款担保 1、担保情况概述 2005年11月23日,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支行签订《保证合同》,为美利纸业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支行签订的《借款合同》项下3000万元人民币短期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2、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本保证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借款合同项下短期贷款,本金为人民币3000万元整,期限为2年,自2005年11月23日至2007年11月22日。 本保证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人偿付主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补偿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随着主合同项下借款本金的清偿,本合同项下担保的本金数额相应减少。 (2)本保证合同的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3)本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每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4)本保证合同未尽事宜,由保证人和贷款人和借款人协商处理,或者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5)本保证合同自保证人、贷款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清偿之日终止。主合同的无效、撤销或解除,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五)公司为美利纸业提供短期借款担保 1、担保情况概述 2005年11月23日,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支行签订《保证合同》,为美利纸业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支行签订的《借款合同》项下500万元人民币短期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2、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本保证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借款合同项下短期贷款,本金为人民币500万元整,期限为2年,自2005年11月23日至2007年11月23日。 本保证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人偿付主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补偿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随着主合同项下借款本金的清偿,本合同项下担保的本金数额相应减少。 (2)本保证合同的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3)本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每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4)本保证合同未尽事宜,由保证人和贷款人和借款人协商处理,或者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5)本保证合同自保证人、贷款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清偿之日终止。主合同的无效、撤销或解除,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六)公司为美利纸业提供短期借款担保 1、担保情况概述 2006年5月25日,公司与银川市商行中卫支行签订《保证合同》,为美利纸业与银川市商行中卫支行签订的《银行承兑协议》项下800万元人民币银行承兑汇票提供保证担保。 2、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本保证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乙方依据主合同发放的贷款,金额为人民币800万元整,期限为6个月,自2006年5月25日至2006年11月24日。 (2)本保证合同的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3)本保证合同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4)本保证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其届满之日起两年。 (5)双方约定:本保证合同项下的所有条款适用于甲方为借款人在宁夏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在银川市商行中卫支行办理的2,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中的8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七)公司为美利纸业提供短期借款担保 1、担保情况概述 2006年6月23日,公司与银川市商行中卫支行签订《保证合同》,为美利纸业与银川市商行中卫支行签订的《银行承兑协议》项下800万元人民币银行承兑汇票提供保证担保。 2、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本保证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乙方依据主合同发放的贷款,金额为人民币800万元整,期限为6个月,自2006年6月23日至2006年12月22日。 (2)本保证合同的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3)本保证合同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4)本保证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其届满之日起两年。 (5)双方约定:本保证合同项下的所有条款适用于甲方为借款人在宁夏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在银川市商行中卫支行办理的2,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中的8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八)公司为美利纸业提供短期借款担保 1、担保情况概述 2006年6月23日,公司与银川市商行中卫支行签订《保证合同》,为美利纸业与银川市商行中卫支行签订的《银行承兑协议》项下200万元人民币银行承兑汇票提供保证担保。 2、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本保证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乙方依据主合同发放的贷款,金额为人民币200万元整,期限为6个月,自2006年6月23日至2006年12月22日。 (2)本保证合同的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3)本保证合同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4)本保证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其届满之日起两年。 (5)双方约定:本保证合同项下的所有条款适用于甲方为借款人在宁夏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在银川市商行中卫支行办理的4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中的2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九)公司为美利纸业提供短期借款担保 1、担保情况概述 2006年7月17日,公司与银川市商行中卫支行签订《保证合同》,为美利纸业与银川市商行中卫支行签订的《银行承兑协议》项下1250万元人民币银行承兑汇票提供保证担保。 2、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本保证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乙方依据主合同发放的贷款,金额为人民币1250万元整,期限为6个月,自2006年7月17日至2007年1月16日。 (2)本保证合同的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3)本保证合同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4)本保证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其届满之日起两年。 (5)双方约定:本保证合同项下的所有条款适用于甲方为借款人在宁夏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在银川市商行中卫支行办理的25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中的125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十)公司为美利纸业提供短期借款担保 1、担保情况概述 2006年8月22日,公司与银川市商行中卫支行签订《保证合同》,为美利纸业与银川市商行中卫支行签订的《银行承兑协议》项下500万元人民币银行承兑汇票提供保证担保。 2、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本保证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乙方依据主合同发放的贷款,金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整,期限为6个月,自2006年8月22日至2007年2月6日。 (2)本保证合同的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3)本保证合同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4)本保证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其届满之日起两年。 (5)双方约定:本保证合同项下的所有条款适用于甲方为借款人在宁夏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在银川市商行中卫支行办理的1,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中的5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十一)公司为美利纸业提供短期借款担保 1、担保情况概述 2006年9月6日,公司与银川市商行中卫支行签订《保证合同》,为美利纸业与银川市商行中卫支行签订的《银行承兑协议》项下500万元人民币银行承兑汇票提供保证担保。 2、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本保证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乙方依据主合同发放的贷款,金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整,期限为6个月,自2006年9月6日至2007年3月5日。 (2)本保证合同的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3)本保证合同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4)本保证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其届满之日起两年。 (5)双方约定:本保证合同项下的所有条款适用于甲方为借款人在宁夏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在银川市商行中卫支行办理的1,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中的5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十二)公司为美利纸业提供短期借款担保 1、担保情况概述 2006年9月20日,公司与银川市商行中卫支行签订《保证合同》,为美利纸业与银川市商行中卫支行签订的《银行承兑协议》项下500万元人民币银行承兑汇票提供保证担保。 2、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本保证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乙方依据主合同发放的贷款,金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整,期限为6个月,自2006年9月20日至2007年3月19日。 (2)本保证合同的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3)本保证合同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4)本保证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其届满之日起两年。 (5)双方约定:本保证合同项下的所有条款适用于甲方为借款人在宁夏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在银川市商行中卫支行办理的1,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中的5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十三)公司为美利纸业提供短期借款担保 1、担保情况概述 2006年9月18日,公司与银川市商行中卫支行签订《保证合同》,为美利纸业与银川市商行中卫支行签订的《银行承兑协议》项下150万元人民币银行承兑汇票提供保证担保。 2、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本保证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乙方依据主合同发放的贷款,金额为人民币150万元整,期限为6个月,自2006年9月18日至2007年3月17日。 (2)本保证合同的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3)本保证合同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4)本保证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其届满之日起两年。 (5)双方约定:本保证合同项下的所有条款适用于甲方为借款人在宁夏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在银川市商行中卫支行办理的3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中的15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十四)公司为美利纸业提供短期借款担保 1、担保情况概述 2006年3月17日,公司与银川市商行中卫支行签订《保证合同》,为美利纸业与银川市商行中卫支行签订的《借款合同》项下1000万元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提供保证担保。 2、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本保证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乙方依据主合同发放的贷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整,期限为12个月,自2006年3月17日至2007年3月16日。 (2)本保证合同的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3)本保证合同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4)本保证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其届满之日起两年。 (5)双方约定:本保证合同项下的所有条款适用于甲方为借款人在宁夏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在银川市商行中卫支行办理的1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十五)公司为美利纸业提供短期借款担保 1、担保情况概述 2006年4月7日,公司与银川市商行中卫支行签订《保证合同》,为美利纸业与银川市商行中卫支行签订的《借款合同》项下1000万元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提供保证担保。 2、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本保证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乙方依据主合同发放的贷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整,期限为12个月,自2006年4月7日至2007年4月6日。 (2)本保证合同的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3)本保证合同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4)本保证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其届满之日起两年。 (5)双方约定:本保证合同项下的所有条款适用于甲方为借款人在宁夏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在银川市商行中卫支行办理的1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十六)公司为美利纸业提供短期借款担保 1、担保情况概述 2006年4月25日,公司与银川市商行中卫支行签订《保证合同》,为美利纸业与银川市商行中卫支行签订的《借款合同》项下1000万元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提供保证担保。 2、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本保证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乙方依据主合同发放的贷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整,期限为12个月,自2006年4月25日至2007年4月24日。 (2)本保证合同的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3)本保证合同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4)本保证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其届满之日起两年。 (5)双方约定:本保证合同项下的所有条款适用于甲方为借款人在宁夏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在银川市商行中卫支行办理的1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截止2006年9月30日,公司累计对外担保113434.83万元,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为248.24%。 五、董事会意见 上述未及时披露的对外担保,违反了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于由此给投资者所造成的影响,董事会深表歉意。公司将及时补充披露上述对外担保,并以此为戒,认真吸取教训,勤勉尽责,在今后的工作中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公司制度,严格担保的内部批准程序、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杜绝违规担保,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东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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