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两地司法衔接空白 海域香港清盘人内地无所作为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9日 15:36 《财经》杂志网络版
“海域事件”正再次折射出香港与内地司法及市场监管上的衔接漏洞。 10月30日出版的最新一期《财经》杂志报道,香港上市公司海域集团、海域化工同为出身内地的港商叶剑波家族控股,主营资产是位于广东佛山、珠海的数间铝厂和化工厂。7月间,海域集团发布系列公告,自曝内地子公司高达8.42亿元的银行存款不翼而飞,并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请清盘。此案一时间惊动粤港,成为香港上市公司近年来最大的丑闻之一。 临时清盘,即是香港法律中的破产前调查程序。临时清盘人获法院授权,可接管公司进行调查,并向法院汇报,以作出是否正式清盘的判决。德勤重组及财务调查服务组中国区副主管合伙人黎嘉恩,与其同事劳建青,自7月24日被委任为临时清盘人,赴内地调查海域子公司账目。 7月以来海域自报“失款”,乃至自行申请清盘,均为董事会中叶剑波家族之外的董事所为。10月间,一封发自香港的举报信寄至《财经》编辑部,指叶剑波操控内地海域子公司账目,在公司临时清盘后仍大量抽逃资金,并阻挠临时清盘人查账。 广东省公安明确表示未曾立案调查海域境内公司,临时清盘人亦至今不知中国证监会是否介入调查。因缺乏内地司法支持,香港证监会及警方的调查,均无力触及海域在内地的公司资产。 《财经》报道称,临时清盘人在进入内地调查时,曾向内地多家银行发函,要求对方停止向海域内地子公司支付各种款项。 海域内地子公司在经营中的大额流动资金,均由内地多家银行作为结算行,“债权银行纷纷向我们投诉。他们不明白,一个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怎么有权利要求银行停止支付货款?他们既不是司法部门,也不是政府部门。” 广信律师事务所全朝晖律师解释说。 这正是德勤真正的“软肋”——具有香港法律效力的临时清盘人身份,在内地却无所作为,甚至得不到内地债权银行的支持。 “在香港,法院的命令大于一切。清盘人拿着法院开出的清盘令,可以直接接管公司。”临时清盘人黎嘉恩说,“但在内地我们做不到,我们连向当地工商管理局申请更换企业董事都做不到。无法更换内地公司的管理层,也就无法控制和托管企业资产了。” 有法律界人士指出,“海域事件”反映出香港与内地司法对接的两个问题—— 其一,对境内相关企业行使境外法院发出的清盘令,应该履行何种程序?其二,即便境外企业已经被判令破产清盘,但对其在内地的运作正常的子公司,又应该采取怎样的措施?黎嘉恩认为,正是由于两地司法程序无法衔接,令海域案中有人借此人为制造种种障碍。 内地相关债权银行向《财经》记者证实,中国证监会曾就“海域事件”向有关银行问询,但尚未向海域管理层问询。 黎嘉恩寄望于内地监管机构伸出援手。早在1993年,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香港联交所签定的《监管合作备忘录》,就已开始加强互利协助和信息交流的尝试。 中国证监会一位官员向《财经》记者表示,如果香港方面需要对内地公司采取任何执行措施,只有通过香港司法机关向内地司法机构申请完成,否则没有任何效力。眼下有迹象显示,在香港单方面司法行动不力的情况下,海域矛盾双方有意在公司内部进行整顿重组。 更多精彩内容请见《财经》杂志网站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发表评论 】
|
不支持Flas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