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监管机构将被赋予更大调查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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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10月28日 05:39 中国证券报 | |||||||||
本报记者 俞靓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正案(草案)》昨日在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提请审议,将赋予银行业监管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的权利。
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仅明确银行业监管机构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并获取相关信息,没有明确银行业监管机构是否可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外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 上述草案规定,银行业监管机构可以采取三项措施进行调查:一是询问与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提供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二是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财产权登记等材料;三是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毁损、伪造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文件和资料,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为了防止调查权的滥用,草案规定,银行业监管机构只有在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时,经银行业监管机构负责人批准才能行使相关调查权,采取相应调查措施。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