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立法扩大银监机构调查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8日 04:00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见习记者周荣祥

  本报讯昨天,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草案提出,应扩大银行业监管机构的监管权限,赋予银行业监管机构相关调查权。

  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说,赋予银行业监管机构相关调查权,是查处银行业金融机构违法行为的迫切需求,也是实施有效监管、防范风险、实现监管目标的必然要求。相关调查权是监管机构实现有效监管的重要手段。

  草案规定,在

银监会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的条件下,经银监会负责人批准,可以行使相关调查权。调查权限有三:一、询问与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二、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财产权登记等资料;三、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对可能被转移、隐匿、伪造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文件和资料,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为保证这一规定的实施,草案还规定,阻碍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调查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昨天在对草案进行审议时认为,赋予银行业监管机构相关调查权是完全必要的,但为了强化执法责任和约束,委员会对草案提出了两条修改意见:建议明确行使相关调查权的条件和程序;建议增加与行使相关调查权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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