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8日 03:58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6年10月16日以专人送达和传真方式通知各位董事,于2006年10月26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参加表决董事5名,实际参加表决董事5名。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会议召开时间另行通知。

  2、《2006年第三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六年四月二十日

  附:公司章程修改草案

  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公司章程修改草案

  1、原章程第十三条修改为: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外海、远洋捕捞;水产品加工、销售;批准范围的商品进出口业务;房屋租赁;机冰制造、销售;制冷设备制造、安装、维修;冷冻冷藏;装卸搬运服务。

  2、在原章程第三十七条中(四)后增加第(五)项:“(五)不得利用股东权利侵占公司资产。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侵占公司资产,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3、在原章程第三十九条中增加第三款:“公司不得无偿向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向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不得无正当理由放弃对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债权或承担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债务。公司与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之间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交易,应严格按照本章程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4、在原章程第九十七条中增加第三款:“公司董事有自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的义务。若协助、纵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将对责任人给予处分;负有严重责任的,公司将予以罢免,并将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刑事责任。”

  5、在原章程第九十八条中增加第(六)项:“(六)应当向控股股东宣讲规范运作的规则和要求,自觉抵制控股股东滥用控制权的行为,对于新发现的资产占用等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应立即报告,并依据《刑法修正案(六)》的规定,追究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本条中此后序号顺延

  6、在原章程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第一百三十四条高级管理人员有自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的义务。若协助、纵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将对责任人给予处分;负有严重责任的,公司将予以罢免,并将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刑事责任。”

  此后序号顺延

  7、在原章程第一百三十六条后增加一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监事有自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的义务。若协助、纵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将对责任人给予处分;负有严重责任的,公司将予以罢免,并将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刑事责任。”

  此后序号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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