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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办法出台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6日 13:37 证券日报

  股权激励激发市场新活力

  □ 本报记者 刘丽靓

  国务院国资委和财政部日前联合向地方国资委、财政厅(局)和各中央企业下达“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受访业内人士普遍认为,该办法的出台将为上市公司健康长远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通知要求,对于在《办法》出台之前已经公告或实施了股权激励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要按照《办法》予以规范,对股权激励计划修订完善并履行相应的审核或备案程序。政企尚未分开的部门以及国家授权投资的其他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机构,应按照《试行办法》的规定,审核批准所管理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出资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而地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试行股权激励办法,应严格按《办法》规定的条件执行。

  办法明确,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所需标的

股票来源,可以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通过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回购本公司股份及法律以及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确定,不得由单一国有股股东支付或擅自无偿量化国有股权。

  办法规定,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授予的股权总量,应结合上市公司股本规模的大小和股权激励对象的范围、股权激励水平等因素,在0.1%-10%之间合理确定。但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上市公司首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股权数量原则上应控制在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1%以内。上市公司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权,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办法规定,根据公平市场价原则确定股权授予价格。上市公司股权授予的价格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一是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一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二是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3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此外,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拟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其股权的授予价格在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满30个交易日以后,依据上述原则规定市场价格确定。

  据初步统计,截至目前,提出股权激励意向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超过20家。随着股改渐近尾声,国企负责人考核标准与激励机制的建立已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

  华泰证券分析师认为,《办法》的实施,使过去饱受非议的国有资产被吞噬问题将得到有效控制和解决。股权激励如能正确实施,既能保护企业家的工作热情和动力,又能促进企业的良性发展。实施股权激励之后,上市公司高管的薪酬和上市公司的业绩以及二级市场表现的联系将更加紧密,这将有利地促进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提升。

  兴业证券分析师同时表示,《办法》的下发对于市场将是巨大的激励。股权激励将刺激那些处于快速成长期或者稳定增长的成熟期的公司,其所对应的就是中小盘成长型股票和中大盘蓝筹股。相信上市公司未来将掀起股权激励大潮,从而对公司业绩改善产生直接的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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