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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运成:创新类券商以IB参与股指期货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5日 11:03 证券日报

  在昨日召开的“中国金融衍生品大会”上,中国证监会期货监管部副主任黄运成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股指期货市场发展初期,目前的政策只是规定创新类券商可以作为自己控股的期货公司的期货交易介绍商简称IB参与股指期货业务,这一政策目前不会调整。

  据了解,由于一政策的限制使得对于非创新类券商并没有明确的约定。那么对于非创新类券商而言,如果以IB或者变相的IB模式参与股指期货业务,就可能面临法律风险或受到监管部门查处。业内对此呼声很高,尤其是非创新类券商控股或参股期货公司目前只能以变相IB身份参与期货经纪业务,迫切呼吁监管部门应该在股指期货推出之前在政策上明确非创新类券商合法参与股指期货的途径。

  在会上,黄运成表示,为了加强对期货公司的持续监管,中国

证监会正在建立和推进以净资本为核心的财务风险监管指标体系,通过加强资本充足监管,量化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增加监管的灵活性和有效性。

  净资本 核心监管

  黄运成指出,资本充足率监管是国际金融监管机构普遍采取的监管手段,国际清算银行监督委员会制定了银行资本充足的标准,国际证监会组织规定了券商资本充足率标准,国际保险监管协会规定了风险资本标准。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制定了美国期货公司的净资本要求。当前,我国期货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的要求是三千万元人民币,如果参与金融期货交易结算会员的注册资本则必须达到五千万元,全面注册会员的注册资本则必须达到一亿元。有些期货公司虽然注册资本达到了标准,但是注册后股东存在抽逃或变相抽逃资本金的现象。由于监管的不实,对期货交易的风险控制制造了障碍。少数监管机构对期货公司资本金的监管也存在心慈手软的现象。因此,为了加强对期货公司的持续监管,中国证监会正在建立和推进以净资本为核心的财务风险监管指标体系,通过加强资本充足监管,量化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增加监管的灵活性和有效性。

  金融期货经纪 实施专营

  黄运成表示,在股指期货市场发展初期,将实行金融期货经纪业务,由期货公司专营,非期货公司不得从事金融期货经纪业务的制度。同时为了满足

证券公司客户参与金融期货交易的需要,以及避免因此而产生的利益冲突,将允许证券公司通过参股或者控股期货公司的形式,间接参与到金融期货经济业务过程中。商业银行也可以通过申请金融期货交易所的特别结算会员和申请成为结算银行,参与到金融期货业务过程中。目前这项工作进展顺利,有相当一批证券公司与期货公司已达成合资或者合作的意向。部分证券公司已完成收购期货公司的活动。另外,证券公司可以从事金融期货交易介绍商业务。可以承担代理期货公司与客户签定合同,接受客户的下单指令,并转给期货公司,协助期货公司发送追加保证金通知。

  多元、多向 夯实基础

  他指出,从国际期货商的发展轨迹看,大的金融集团拥有期货公司是一个普遍现象。在美国,2006年期货保证金持有量排名前二十八位的期货公司中,从股东背景看,有商业银行背景的占48%,有投资银行背景的占36%,有其他股东背景的占16%。我国期货公司目前的股东大致有三类。第一类是大的商品现货企业。它们拥有期货公司是为了套期、保值,第二类是证券公司,它们拥有期货公司是为了参与金融期货,第三类是其他股东,其他包括与中国期货公司合资的外国期货公司和商业银行。他们通过合资的形式,参与到中国衍生品市场的发展过程中,可以预计,随着中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进一步发展,期货公司的股东构成,也必将进一步加速调整和演化。

  黄运成指出,不断扩大开放,加快我国期货市场国际一体化进程,按照引进来、走出去的战略原则,稳步推进我国期货服务的对外开放。鼓励期货公司参与国际竞争,提高国际

竞争力。在引进来方面,香港、澳门金融服务机构可以参股大陆期货公司。目前荷兰银行设在香港的子公司荷银金融期货亚洲有限公司,参股银河期货公司的申请已经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其他一些大的国际期货公司,参股国内期货公司的活动也正在进行过程中。在走出去方面,允许大陆期货公司到香港设立子公司,目前已核准的六家期货公司到香港建立子公司,逐步参与香港和国际期货市场的业务。

  黄运成还透露,今后还将研究通过引进国际合格期货机构投资者,逐步放开我国期货市场,满足国际投资者投资我国期货市场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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