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场禁入事先告知公告书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10月25日 05:38 中国证券报 | |||||||||
平建伟: 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汉唐证券)操纵股票价格案已由我会调查完毕。现将我会拟对你实施市场禁入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及你享有的相关权利告知你。 经查明,汉唐证券操纵浪潮软件等股票交易价格,违反了原《证券法》第七十一条
依照《行政处罚法》的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等有关规定,你对我会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等权利。同时,我会对拟实施的市场禁入非行政处罚监管措施也给予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等权利。如果你放弃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的权利,我会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和实施市场禁入的决定。你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会复核成立的,我会将予采纳。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天,视为已经送达。请你在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决定是否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书面要求请提交至我会法律部(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100032)。逾期则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特此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