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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入股经营极易导致悲剧发生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5日 00:00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予人

  今年10月1日,重庆市发生的一起特大车祸,一辆车号为渝B41067的711路公交车发生坠桥事故,造成30人死亡,20人受伤。据新华社报道,今年1月17日-9月29日期间,事故车渝B41067竟然违章164次。另一车辆牌号为渝B41132的公交车在约250天内,违章次数达221次,几乎每天违章一次。

  这些公交车长期以来嚣张跋扈,横冲直撞,随意停靠,原来是事出有因:这些中巴车背后大多有交警“占干股”,有交警“占干股”或向交 警“进贡”过的中巴车在违章后,可以通过这些交警去“了单子”,即有专人出面撤销罚单或将处罚金额改小。由于重庆的交通罚款已改由银行代收,只要交警开出的罚单还没输入计算机系统,撤单或改单并不难操作。

  有“占干股”的交警罩着,这些车辆还能不明目张胆地违章吗?这些交警通过手中的权力介入经营,并从中获取利益,已经在事实上导致交警固有职责被悬空,使得公交车的任意违章得不到任何约束,终于引发30人死亡的特大

车祸发生。

  公权力是基于社会公众意志而由国家机关依法拥有和行使的强制力量,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公权力的具体执行者是国家机关的

公务员。从本质上来看,公权力是公众让渡出来的,公众之所以愿意这样做,目的在于通过上缴部分私权来换取公权力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这就决定了,公权力必须按照法定义务来行使,公众有监督公权力的权力。

  权力天生俱有腐败和逐利的冲动,公权力亦不例外。因而,必须从制度设计上,加强对公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促使公权力严格围绕公共利益运行,切实维护公众的利益。然而,目前,对公权力的监督还不够,导致公权力屡屡偏离轨道发生扭曲和错位。一些拥有公权力的部门和个人,经常把公权力的触角向经济利益领域延伸,利用公权力牟取部门或个人私利。这不仅导致了公权力的变异,使公权力偏离了维护公共利益的轨道,也为悲剧的发生埋下了无穷的隐患。

  交警在中巴车“占干股”,就是公权力异化的一个典型例子。公众赋予交警权力,给交警提供工资、奖金和工作所需的费用,目的就是为了让他们更好地维护交通秩序,保护公众的生命安全。然而,这些交警却利用权力入股经营,其公权力的本质就已发生明显变化。交警通过让渡公权力牟取私利,让渡权力的结局是,交通秩序混乱,公众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胁。

  其实,这种情况在目前并非个别。在以往发生的特大煤矿事故中,权力入股煤矿的丑闻也屡屡被揭露出来。比如,2004年,娄底市市委书记10余次下乡暗访,发现该市

矿难频繁的症结在于“官煤同盟”;党政干部参股分红和充当违规煤矿的“保护伞”,官员和矿主联手牟利。而在2005年发生的黑龙江七台河新富煤矿特大瓦斯爆炸事故中,矿主彭国财竟然是七台河市桃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当权力者入股经营,它必然背离固有职责,导致悲剧的发生。因而,必须从这些悲剧中吸取教训,尽快地构筑起对权力监督和制约的机制,促使公权力真正为民谋利而不是为私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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