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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阳光遭遇“一案两审”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4日 04:21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证券时报记者徐飞

  江苏阳光(600220)日前发布的一则公告显示,该公司最近碰到一起有“一案两审”嫌疑的诉讼,宁波罗蒙制衣有限公司向浙江奉化法院起诉要求江苏阳光返还1335万元预付款,而该案涉及的经济纠纷其实已在2006年10月12日由江苏无锡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定罗蒙公司向江苏阳光支付所欠货款1232万元。

  两起诉讼缘于同样的事实

  江苏阳光与罗蒙公司有着长期的业务往来,2006年初双方经过对账,由双方财务人员签字的对账单显示,罗蒙公司尚欠江苏阳光1232万元货款,由于罗蒙公司不能及时结清货款,江苏阳光于2006年2月23日向无锡中院提起诉讼,要求罗蒙公司支付所欠货款。无锡中院于2006年10月12日作出判决,裁定罗蒙公司在判决生效10日内向江苏阳光支付所欠货款和同期银行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对罗蒙公司应诉时所称自2000年1月1日至2006年2月17日多支付了面料预付款1335万元的说法无锡中院不予采信。截至昨日,江苏阳光尚未收到罗蒙公司根据判决应支付的相关款项。

  但就在无锡中院判决的同一天,江苏阳光突然收到了罗蒙公司所在地法院浙江奉化法院发出的开庭传票,获知罗蒙公司向奉化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江苏阳光返还自2000年1月1日至2006年2月17日的面料预付款1335万元,也即其在无锡中院应诉时未被法院采信的说法。

  有律师认为,由于罗蒙公司提起的诉讼与江苏阳光在无锡中院提起的诉讼属同一个经济纠纷事实,此案有“一案两审”嫌疑。

  罗蒙公司更改诉讼请求

  据公告披露,罗蒙公司在受到江苏阳光对其的起诉后,曾采取过两个行动:一是于2006年4月24日向奉化法院提起诉讼,起诉江苏阳光未能履行买卖合同按时交货,部分面料存在质量问题,要求退货并赔偿损失共计677万元;二是于2006年7月18日派原采供部主任徐奎平到江苏阳光协商,要求将江苏阳光起诉其所欠的1232万元货款以10000套西服、500万元现款方式抵债了结,如江苏阳光同意以此协商解决欠款问题,罗蒙公司同时撤回向奉化法院提出的对江苏阳光质量赔偿的诉讼纠纷案。但江苏阳光没有同意罗蒙公司提出的这一协商方案。

  与江苏阳光协商未果,又值无锡中院对江苏阳光诉其欠款案在调查审理过程中,罗蒙公司于2006年9月22日向奉化法院提出更改先前因举证不足而一直搁置的诉江苏阳光质量赔偿案的诉讼请求,由原来请求判定江苏阳光退货和质量赔偿677万元变更为要求江苏阳光退还自2000年1月1日至2006年2月17日的面料预付款1335万元,相应的开庭时间变更为2006年10月31日。

  江苏阳光将申诉

  一个说欠钱未付,一个说不但付清了,还多付了预付款,两种说法中肯定有一方的说法与事实不符,说谎的一方缺失诚信。

  从目前来看,江苏阳光的说法已经得到了法律的支持。虽然无锡中院的判决还不是终审结论,但罗蒙公司在无锡中院审理案件过程中,又回到奉化法院更改诉讼请求,似乎是作了上诉不成的两手准备,而在本地法院提起诉讼可获“地利”之便,起码从目前看按法理不能更改诉讼标的的规定让罗蒙公司突破了。

  有律师指出,罗蒙公司在此案中更改的诉讼请求实际上更改的是诉讼标的,而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虽然目前两起诉讼的最终结果都未产生,但既然是基于同一个经济纠纷而提起的两个诉讼,如果江苏阳光和罗蒙公司在各自以原告身份提起的诉讼中获胜,那就会出现一个荒唐的结果———江苏阳光先从罗蒙公司执行到1200多万元货款,再向罗蒙公司返还1300多万元预付款,与其实际诉讼请求比还倒退了100多万元;而罗蒙公司先向江苏阳光支付1200多万元货款,再从江苏阳光拿回1300多万元预付款,与其实际诉讼请求比也是相差甚远。

  对此,江苏阳光董事会表示将向有关部门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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