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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特殊利益集团”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1日 04:36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近来,“特殊利益集团”这一词汇出现频率很高。这个“组织”,性质非常恶劣,危害极为严重。关乎大是大非问题,不可不察。然而,在下推敲其内涵,观察其应用,却发现它含混不清、指向不明。

  有人说,“重提”并突出这个概念有利于社会和谐。我说,任何含混的“定义”被当作重要概念运用到社会实践,只会增添混乱。

  “观察家”给出了这个概念的源头。“中共十三届二中全会提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内部仍然存在着不同利益集团的矛盾”;“这是中共第一次承认中国社会存在着不同的利益集团”。

  来看出自“权威方面”的定义:“所谓‘特殊利益集团’就是一些有共同政治目的、经济利益、社会背景的团体和个人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其共同目的、利益而结成同盟。一般情况下有这样几个特点:一是垄断性,那就是几个托拉斯集团垄断一个行业,左右市场价格。二是排他性,就是为了自己的利益,必然要掠夺和损害别人特别是广大百姓的利益。三是狭隘性,过分强调自身利益,为了实现自身利益不惜破坏公平正义、社会和谐”。

  是些个“利益同盟”。中国人因精神、信仰、政治、文化等“利益”结为“同盟”的概率不大,说得更直白些,其实就是些“经济利益同盟”。另,由于同盟中有层次、功能的划分,一个同盟里的“临时人”也不会具有“共同社会背景”。

  戴上“同盟”帽子的集团,并没什么错。具有“特殊利益”,天然如此,无可指责。每个人都有特殊利益,一家、一单位、一地区、一行业、一岗位,都可能会有某种“特殊利益”。“同盟”很正常,宪法规定有“结社自由”,也就是说“利益同盟”即便以公开的组织形式存在,也合法、合理。“特殊利益集团”没错,更没罪。必须有不良的行为特征方可对它采取压制、取缔行动,所以,定义指出他们和“广大百姓”有利益冲突;他们是“经济组织”,是可以左右市场、能够掠夺和损害大众的垄断性经济共同体。

  依据以上定义,声讨“特殊利益集团”的舆论浪潮立马扑向“垄断集团”,说是:“银行加证保(

证券、保险),两电(电力、电信)加一草(烟草),石油加石化,看门的也拿不少”。应该指出,这一把整个行业和“特殊利益集团”直接联系起来的认识,糊涂、有害。这些行业中,弱势群体广泛存在,他们的权利照样被本行业的强权肆意侵犯。合法与不法、违规与合规的利益分配,在这些行业内部都向权力倾斜,“利益均占”、“同舟共济”的表示只是些幌子和烟幕而已。实际情况是,劳动力和“资源占有家”之间,有九天九地之遥,他们根本不属于一个利益集团。

  中国社科院哲学所研究员徐友渔先生看出对“特殊利益集团”行为特征的阐述不妥。他指出:“我们现在说的‘特殊利益集团’,是指利用不合理的体制和政策、利用垄断地位获取不合理的,甚至非法的利益。”徐先生的解释离客观现实近了一大步,但仍不到位。他们不仅是“利用”不合理的体制和政策及垄断地位,实际上他们还是不合理体制和政策的设计师、包工头和监工,是规定自己具有垄断地位的授权人。在经济和社会生活领域,他们是商人、经纪人、仲裁者、“立法委员”、侦察员、检察官、法官、法警,犹如在运动场上,他们将运动员、裁判员、教练、领队、参赛资格审查官等等角色兼于一身。

  他们的经济能量和不当收益,源自行政、立法、司法的权力。他们如果需要“排障”,也只是在拥有更大权力几个人身上多下点“公关功夫”。在中国,非法腐败是小腐败;合法腐败和“高尚腐败”才是大腐败。以国家的名义坑民肥私,将小集团利益“国家化”,具有最大的“肥私效应”。“特殊利益集团”的谋私行为,其实以合法手段为主,非法手段为辅。因为他们能够根据自身需要不断调整社会规则,有计划地逐步将自己的非法变为合法,同时也把民间的原来的合法“改革”为非法。他们坐大的证明,即牟私行为越来越合法,越来越“正当合理”地“依法治民”。

  我眼里的“特殊利益集团”是:凌驾于法律、社会之上,运用各种自行设计、制造的经济和社会管理机制,以腐败分子为主体的抢劫诈骗团伙。

  “特殊利益集团”之所以能够损天下而利己,赖于剥夺其他利益集团的话语权。欲发现“特殊利益集团”的利益所在,有明显线索可循:所有不准舆论介入的领域,所有压制人权的地方,都涉及其命脉和重要利益。根治“特殊利益集团”的方法在此昭然:解放其他被压制的利益集团。(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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