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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1日 04:35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关于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诉宁波罗蒙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蒙公司”)案件的情况

  本公司于2006年2月23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罗蒙公司立即归还拖欠货款12327008.58元。罗蒙公司则辩称自2000年1月1日至2006年2月17日多支付了面料预付款13352143.13元。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年8月15日开庭,并于2006年10月12日作出了民事判决书[(2006)锡民二初字第0047号],罗蒙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本公司货款12327008.58元以及该款自2006年2月21日起至判决应给付之日止按中国

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承担本案相关诉讼费用161598元。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尚未收到罗蒙公司根据判决应支付的相关款项。

  二、关于宁波罗蒙公司制衣有限公司诉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的情况

  罗蒙公司于2006年4月24日向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起诉本公司未能履行买卖合同按时交货,部分面料存在质量问题,要求退回货号S2118(品号:99578/1)面料906.1米,本公司应返还给原告布料款61614.8元并赔偿损失6712920元。此案原定开庭时间为2006年5月23日。

  2006年7月18日,罗蒙公司派原采供部主任徐奎平来本公司协商,要求所有12327008.58元欠款以10000套西服、500万现款方式抵债了结,罗蒙公司同时撤回向奉化法院提出的对本公司质量赔偿的诉讼纠纷案。本公司未同意其要求。

  由于罗蒙公司举证困难,在向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申请延长举证期限后,仍无法举证,于2006年9月22日又向奉化法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由原来的判定本公司质量赔偿6712920元变更为要求本公司退还自2000年1月1日至2006年2月17日的面料预付款人民币13352143.13元。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将本案开庭时间变更为2006年10月31日。

  董事会认为: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同意罗蒙公司变更诉讼请求是违法的,违背了司法一案不二审的原则,本公司将向有关部门申诉,以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案如有新的进展,本公司将及时公告。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附件:1《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诉状》

  2《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4《宁波罗蒙公司制衣有限公司起诉状》

  5《奉化市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

  6《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传票1》

  7《延长举证通知书》

  8《申请书》

  9《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传票2》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6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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