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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房地产证灭失补发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1日 03:02 深圳商报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下列申请人申请补发房地产权利证书,已经初步审定,现予以公告。有异议者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将书面材料送达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宝安分局房地产权登记管理科,逾期我局将核准登记,补发新的房地产权利证书,原房地产权利证书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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