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紧研究私募基金合法化形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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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10月20日 05:47 中国证券报 | |||||||||
本报记者吴铭深圳报道 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研究所日前发表《中国私募基金发展前景和当前问题研究》。报告指出,目前我国私募基金的合法化呼声很高,但合法化的形式还不清晰,因此应该深入研究我国私募基金合法化的具体形式、各种方案的可行性,以及目前存在的困难,从而为私募基金发展提供法律基础和政策支持。
报告指出,民间私募基金协议双方的委托理财关系及其理财协议的合法性一直处于灰色地带,我国现有的各种经济主体组织形式对私募基金都难以适用,无法确立其合法地位;另外,目前我国关于非公开募集对象以及非公开募集的发行渠道和发行方式的界定都很不清晰,均影响了私募基金的发展。 报告建议,可借鉴海外经验,从投资人资格、投资人数量、私募基金销售渠道和销售方式等几方面界定私募基金。如为了控制私募基金投资风险的社会影响,应规定私募基金投资者的最低投资金额如50万或100万人民币,将投资者上限设为200人或100人;在相关规则中制定严格的违规处罚办法,提高违规成本;鼓励或强制私募基金通过银行托管基金资产。同时,应当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要求,建立私募基金的备案制度,对私募基金的投资等具体运作放松监管,避免在监管方面使私募基金与共同基金趋同,为私募基金提供更大的发展空间,抓紧研究目前适合私募基金发展的合法形式,提供政策支持。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