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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类券商门槛降低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9日 10:45 南方都市报

  创新类券商门槛降低

  评审指标涉及的时间期限由“最近一年”缩短为“最近半年”

  ■券商

  本报讯中国证券业协会日前发布通知,称对创新类、规范类券商评审两个《暂行办法》的有关条文进行了修订,放宽了创新类、规范类券商评审的相关标准。

  一年改为半年

  通知对创新类、规范类券商评审标准的放宽,主要体现在有关指标涉及的时间期限由“最近一年”缩短为“最近半年”。

  有关人士介绍说,将“最近一年”实现的指标缩短为“最近半年”,必将使更多的券商具备评审创新类、规范类的资格,这首先是因为券商综合治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效果,使得监管部门具备了进一步推动券商创新、发展的基础。同时,为稳妥起见,避免没有原则地一哄而上,标准的放宽仅限于时间期限,“硬指标并没有降低”。

  在创新类券商评审方面,通知对于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中两项及两项以上的证券公司,要求“最近半年”的净资本不低于12亿元;流动资产余额不低于流动负债余额(不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客户委托管理资金)的150%;对外担保及其他形式的或有负债之和不高于净资产的10%,因证券公司发债提供的反担保除外;净资本不低于净资产的70%。但在办法公布以前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债券回购业务、证券自营业务已经清理完毕的,能够持续确保客户资产安全完整的,“最近半年”净资本只要不低于8亿元即可。对从事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的券商,要求“最近半年”净资本不低于1亿元。

  在规范类券商评审方面,修订的部分包括: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中两项及两项以上的证券公司,最近半年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最近半年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最近半年流动资产余额不低于流动负债余额(不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客户委托管理资金);最近半年对外担保及其他形式的或有负债之和不高于净资产的20%,因证券公司发债提供的反担保除外;最近半年净资本不低于净资产的50%。

  鼓励券商发展

  另外,为与《证券法》、《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表述衔接,通知将原规定的“综合类”、“经纪类”券商分类修改为“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中两项及两项以上的证券公司”和“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

  有关人士称,通知对有关条文作出的修订,从某种程度上体现出鼓励证券公司发展的思路,将对符合条件的券商进行业务创新形成鼓励和支持,并有利于增强券商内控管理和业务发展的空间,也是积极落实月前“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工作座谈会”精神的具体举措。尚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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