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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规范类券商评审条件放宽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9日 02:15 中华工商时报

  见习记者张媛源 18日北京报道

  有关技术指标时限从最近一年调为半年

  中国证券业协会昨日发布通知,称对《从事相关创新活动证券公司评审暂行办法》和《规范类证券公司评审暂行办法》的有关条文进行了修订,创新类、规范类券商评审的相关门槛均有所降低,其中包括达到指标的时限由一年调整为半年。

  证券业协会在有关通知中表示,此举“为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进行业务创新,增强内控管理和业务发展的空间”。

  据了解,《证券法》将证券公司分为综合类和经纪类。而在这次修订版中,为与《证券法》、《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表述衔接,通知首先将原规定的“综合类”、“经纪类”券商分类修改为“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中两项及两项以上的证券公司”和“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

  同时,创新类和规范类券商的一些评审指标的技术指标的时间要求均由原来的“最近一年”调整为“最近半年”。

  如,在创新类券商评审方面,通知对于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中两项及两项以上的证券公司,要求“最近半年”的净资本不低于12亿元等方面。而若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债券回购业务、证券自营业务已经清理完毕的,能够持续确保客户资产安全完整的,这项“最近半年”净资本只要不低于8亿元即可。对从事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的券商,要求“最近半年”净资本不低于1亿元。

  此外,分析人士表示,这些修订将对符合条件的券商进行业务创新形成鼓励和支持,更多券商可望申领创新或规范牌照,在分类监管的框架下扩大盈利。(19C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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